訴之聲明
↗️訴之聲明 ……【相關法律】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 訴之聲明簡單來說就是 原告跟法院說希望法院怎麼判、原告希望被告做什麼 , 《舉例》 ● B如果積欠A新台幣100萬元,A訴之聲明就應該寫: 「被告B應給付原告A新台幣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如果法院覺得原告主張有理由之後就會變成法院判決的主文,日後甚至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基礎。 相對的, 被告也會有答辯聲明,絕大部分答辯聲明都是「原告之訴駁回」 ,也就是拒絕原告的請求,所以如果法院主文寫:「原告之訴駁回」就是原告官司打輸了。 ● 法院不一定要完全照抄當事人的訴之聲明,上面的例子,如果法院認為A只能證明B欠A新台幣60萬元,那法院主文就會寫: 「被告B應給付原告A新台幣60萬元。原告A其餘之訴駁回。」 這個意思就是說 60 萬法院准了但是其餘 40 萬元法院不准 , ● 另例, 甲、乙、丙圍毆丁,丁要甲、乙、丙一起賠償丁醫藥費50萬元,聲明應該要寫: 「被告甲、乙、丙應連帶給付丁新台幣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如果法院認為只能證明甲、乙有動手,主文就會寫: 「被告甲、乙應連帶給付丁新台幣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再舉例》 A、B二兄妹的其中一人向C借錢,因為從頭到尾沒有契約,所以C沒辦法確認在法律上算是A或是B跟C借新台幣10萬元, 如果C分別告兩個訴訟, 第一案件是「A應給付C新台幣10萬元」, 而第二案件是「B應給付C新台幣10萬元」, 如果此時不巧第一案件的法官就是認為是B跟C借錢、第二案件法官認定是A跟C借錢,此時C很可能兩案皆輸喔 , >這個結果很不合理,因為一定是A或B其中一人借錢的,為避免這種情形, > 可以將訴之聲明寫成 「預備合併」 的形式,也就是寫成: 先位聲明: A應給付C新台幣10萬元。 備位聲明: B應給付C新台幣10萬元」 法院在認定先位聲明沒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