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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聲明

↗️訴之聲明 ……【相關法律】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 訴之聲明簡單來說就是 原告跟法院說希望法院怎麼判、原告希望被告做什麼 , 《舉例》 ● B如果積欠A新台幣100萬元,A訴之聲明就應該寫: 「被告B應給付原告A新台幣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如果法院覺得原告主張有理由之後就會變成法院判決的主文,日後甚至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基礎。 相對的, 被告也會有答辯聲明,絕大部分答辯聲明都是「原告之訴駁回」 ,也就是拒絕原告的請求,所以如果法院主文寫:「原告之訴駁回」就是原告官司打輸了。 ● 法院不一定要完全照抄當事人的訴之聲明,上面的例子,如果法院認為A只能證明B欠A新台幣60萬元,那法院主文就會寫: 「被告B應給付原告A新台幣60萬元。原告A其餘之訴駁回。」 這個意思就是說 60 萬法院准了但是其餘 40 萬元法院不准 , ● 另例, 甲、乙、丙圍毆丁,丁要甲、乙、丙一起賠償丁醫藥費50萬元,聲明應該要寫: 「被告甲、乙、丙應連帶給付丁新台幣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如果法院認為只能證明甲、乙有動手,主文就會寫: 「被告甲、乙應連帶給付丁新台幣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再舉例》 A、B二兄妹的其中一人向C借錢,因為從頭到尾沒有契約,所以C沒辦法確認在法律上算是A或是B跟C借新台幣10萬元, 如果C分別告兩個訴訟, 第一案件是「A應給付C新台幣10萬元」, 而第二案件是「B應給付C新台幣10萬元」, 如果此時不巧第一案件的法官就是認為是B跟C借錢、第二案件法官認定是A跟C借錢,此時C很可能兩案皆輸喔 , >這個結果很不合理,因為一定是A或B其中一人借錢的,為避免這種情形, > 可以將訴之聲明寫成 「預備合併」 的形式,也就是寫成: 先位聲明: A應給付C新台幣10萬元。 備位聲明: B應給付C新台幣10萬元」 法院在認定先位聲明沒道理的

勞動契約X準據法

↗️勞動契約X準據法 ………… ⛔ 依一般國際私法規則,向以當事人合意選擇契約準據法為原則。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 如缺乏當事人明示選擇,則須透過客觀連繫因素決定其準據法。 即找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2項「關係最切之法律」。

律師費用可以向對方求償嗎?

↗️ 律師費用可以向對方求償嗎? ……【實務通說】 三種情況可請求他方給付律師費用: (1)契約約定 (2)和解約定 (3)第三審律師費用。 ……【真的正確周全嗎?】 律師費用真的不能依照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對方賠償嗎? ⛔1 前大法官孫森焱於其著作《民法債編總論》中曾表示: 「至於聘請律師之酬金,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2項規定之情形,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外,當事人之一方為行使訴訟權,提起訴訟,不能認係不法侵害他方當事人之權利, 但如有濫用權利之情形或妨害原告權利之行使而可認已構成侵權行為者,應另當別論。」 ⛔2 可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2項規定「三審律師酬金」及「法院依法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其律師酬金皆為訴訟費用之一 部。 ⛔3 若他方提起訴訟已因濫用權利或妨害原告權利之行使而構成侵權行為,似可依照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請求賠償律師費用。 簡言之~ 律師費用若為訴訟費用或侵權損害,則可以請求對方賠償。 ⛔4 訴訟費用明明就是「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訴第78條),為何許多實務見解都使用「賠償」二字? 似因民訴第93條規定: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 亦即,確定費用額的過程中法院即依職權抵銷而計算出一方應給付(賠償)他方之金額。 ⛔5 依照前大法官孫森焱之見,律師費用不無依侵權行為求償之可能。

反訴X離婚為例

↗️反訴X離婚為例 ……【前言】 本訴與反訴的當事人(兩方)是一樣的,僅為雙方地位互換: 本訴中的原告→反訴中之反訴被告; 本訴中的被告→反訴中的反訴原告。 ……【相關法律】 ⛔1 刑事訴訟法第338條 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於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提起反訴。 刑事部分,只可以對自訴的案子提起反訴;對於提起公訴的檢察官是不能提反訴的。 ⛔ 民事訴訴法第259條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 民事訴分,在提反訴時,除了本訴的原告外,對於相關的人都可以一併提起反訴。 🔉……【個案】 A男B女為夫妻,B女以A男長期對其施暴及不給付保生活費訴請離婚,A男則以B女與他人通姦,反訴請求判決離婚。 🔉……【A男可提起離婚反訴嗎?】 因為離婚本訴與離婚反訴並非同一事件,而且離婚反訴與離婚本訴有牽連關係。 ●1 法律上同一事件不得重複起訴/如何判斷? 是否為同一事件,依訴之三要素: 即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是否相同定之。本案例 > 當事人仍相同; > 訴之聲明都是在消滅兩造間的婚姻關係,所以訴之聲明亦相同; > 但訴訟標的不同,因為訴請離婚的原因事實不同,也有人主張兩者權利主體不同,所以訴訟標的就不同,故非同一事件。 🔉… 【反訴與本訴必須有牽連關係才可以提起】 ⛔ 所謂有牽連關係依最高法院的見解~ >1 舉凡本訴標的 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 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之法律關係同一。 >2 或當事人兩造所 主 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 發生。 >3 或本訴標的之 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 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原因,其主張部分相同, 都可以認為有牽連關係。 《典型例子》 如離婚反訴,另外,發生車禍事件,一方向另一方請求身體受傷之損害賠償,另一方反訴請求人身傷害及車禍損害之損害賠償。 🔉……【離婚本訴有提起離婚反訴之必要?】  ●1 離婚的原因究竟存在哪一方,法律上有何不同的評價,倘若其中一方或兩方都想探究事實真相是非對錯,往往會提起離婚反訴。 ●

勞動事件X求職者X召募求職之人

↗️勞動事件X求職者X召募求職之人 ⛔ 第 2 條 本法所稱 勞動事件,係指下列事件: 一、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勞動習慣及其他勞動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 二、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基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建教訓練契約及其他建教合作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 三、因性別工作平等之違反、就業歧視 、職業災害、工會活動與爭議行為、競業禁止及其他因勞動關係所生之侵權行為爭議。 與前項事件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得與其合併起訴,或於其訴訟繫屬中為追加或提起反訴。 ⛔ 第 3 條 本法所稱勞工,係指下列之人: 一、受僱人及其他基於從屬關係提供其勞動力而獲致報酬之人。 二、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生、學徒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 三、求職者。 本法所稱雇主,係指下列之人: 一、僱用人、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之人。 二、招收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生、學徒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者或建教合作機構。 三、招募求職者之人。 ⛔ 第 16 條 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所生爭議。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不合於第一項規定之勞動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勞動調解。

109年春節連假怎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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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春節連假怎麼放? ……【問題】 明年1/23是調整放假,所以是2/15要補班... 那排班人員1/28-29要算什麼假丫..? ……【解析】 23/調移 24/國假 25/休息日 26/例假日 27/國假 28_29/國補 (服務業可以自行約定補假日) 《口訣》 ● 先例後休再國假。 ● 工會/勞資會議通過而且要個別勞工同意。 ● 簽署調移同意書。 ……【相關法令】 ⛔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 第 4 條 下列民俗節日 ,除春節放假三日外 ,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美容美髮業合夥契約書

↗️美容美髮業合夥契約書 ………… 立契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 與: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在平等合作基礎,成立合夥人關係共同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名稱、目的與處所合夥名稱為 ,合夥目的為協同。 未經雙方同意,遷址之前,企業的地址為: 。 第二條 契約有效期: 本契約期限為 年 月 日到年 月 日止,計 年 個月,未經雙方同意不得提前結束。 第三條 甲方投入資金於 縣(市),營利事業登記證號(證號:字第 號。 甲方出資額新台幣 元,乙方提供美髮、美容專業技能與甲方合作經營。 未估定乙方出資額,以合夥人平均出資作為出資額。 第四條  合夥帳簿管理營業收支帳簿由合夥人共同保管,營業收入、支出均應詳實正確記載,存放於第 一條企業的地址。 合夥雙方隨時得閱覽合夥企業相關的簿冊和記載。 第五條 利潤分配 (應明列甲乙雙方利潤分配額度) 企業的營業利潤按合夥人投入資金及技能等級分別計算,以方依其服務顧客營收(%)分配利潤,企業營業過程中乙方因個人過失,該損害賠償由其負擔,合夥利潤在每月 日分配利潤。 第六條 契約履行 在合作過程中合夥雙方應善盡所能,提升企業最高利益,共霑利益。 一、 甲方有執行行政管理負責及義務,並配合政府營業衛生管理及協辦合夥雙方勞健保事務。 二、 乙方應以營業工作事項本專業技能工作。 三、 營業形象、企業行銷及訓練工作,合夥雙方應協力共同為之。 第七條 費用分攤 合夥企業場所及設備購置成本,維修改裝成本、稅務支出、保險費、行政管銷及合夥時相關開支費用均列為合夥帳戶應付款項。 第八條 會計 合夥財務年度以每年 月 日到年 月 日,並應記載總帳,總帳內容包括財政年度的銷售額、採購、收入、支出和合夥拆帳,所有的資金資產和合夥的流動負債,乙方服務顧客量、收帳金額均應列入,總帳應記載於第四條合夥帳簿中,並由合夥雙方在帳簿中簽名後,各自保留一份拆帳帳簿,任何一方合夥人發現明顯錯誤,應在發現錯誤一個月內向他方合夥人指出,共同改正錯誤,簽名確認。 會計人員聘任由合夥雙方共同聘任。 第九條 獨立債務 合夥契約存續期間,未經他方合夥人的書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