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費用可以向對方求償嗎?

↗️律師費用可以向對方求償嗎?
……【實務通說】
三種情況可請求他方給付律師費用:
(1)契約約定
(2)和解約定
(3)第三審律師費用。
……【真的正確周全嗎?】
律師費用真的不能依照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對方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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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大法官孫森焱於其著作《民法債編總論》中曾表示:
「至於聘請律師之酬金,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2項規定之情形,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外,當事人之一方為行使訴訟權,提起訴訟,不能認係不法侵害他方當事人之權利,但如有濫用權利之情形或妨害原告權利之行使而可認已構成侵權行為者,應另當別論。」
⛔2
可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2項規定「三審律師酬金」及「法院依法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其律師酬金皆為訴訟費用之一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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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他方提起訴訟已因濫用權利或妨害原告權利之行使而構成侵權行為,似可依照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請求賠償律師費用。
簡言之~
律師費用若為訴訟費用或侵權損害,則可以請求對方賠償。
⛔4
訴訟費用明明就是「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訴第78條),為何許多實務見解都使用「賠償」二字?
似因民訴第93條規定: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
亦即,確定費用額的過程中法院即依職權抵銷而計算出一方應給付(賠償)他方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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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前大法官孫森焱之見,律師費用不無依侵權行為求償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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