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期間計算與工資之給付標準?
勞基法第16條,預告期間計算與工資之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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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何謂
○預告期間計算?
○工資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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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109年10月29日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令:
1、預告期間之計算方式,以雇主通知勞工之次日(預告通知當日不計)起算,依曆計算至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ㄧ日止。
2、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
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勞工ㄧ日工資;該ㄧ日工資為勞工契約終止前ㄧ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計月者,為契約終止前最近ㄧ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
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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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函釋論述與疑義:
●1
民法第120條第2項,始日不算入;依曆計算,係指依曆連續計算,故前述預告期間應包括各種假期在內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1月9日台勞資字第6578號函參照)。
●2
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ㄧ日止?
民法第102條第1項:
預告期間應計算至「勞動契約終止日」,非「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ㄧ日」。
因為,勞動契約終止日有可能是例假日、休息日、空班休息日、工時優於法令所生休息日或休假日等免出勤提供勞務之日,也有可能是勞工應出勤提供勞務之工作日,或者勞工具請假事由並依規定申請各種假別中,須視個案而定。
●3
計月者,為契約終止前最近ㄧ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
勞資雙方就ㄧ日工資之計算,未必以月薪除以30計算,也有可能以月薪除以各該月日曆天數計算。
●4
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計給?
勞動部103年10月7日勞動條2字第1030131931號號令:
有關產假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
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計算。
然本函釋並未獲法院採納。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6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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