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期間計算與工資之給付標準?

勞基法第16條,預告期間計算與工資之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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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何謂

○預告期間計算?

○工資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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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109年10月29日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令:

1、預告期間之計算方式,以雇主通知勞工之次日(預告通知當日不計)起算,依曆計算至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ㄧ日止。

2、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

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勞工ㄧ日工資;該ㄧ日工資為勞工契約終止前ㄧ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計月者,為契約終止前最近ㄧ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

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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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函釋論述與疑義:

●1

民法第120條第2項,始日不算入;依曆計算,係指依曆連續計算,故前述預告期間應包括各種假期在內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1月9日台勞資字第6578號函參照)。

●2

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ㄧ日止?


民法第102條第1項:

預告期間應計算至「勞動契約終止日」,非「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ㄧ日」。

因為,勞動契約終止日有可能是例假日、休息日、空班休息日、工時優於法令所生休息日或休假日等免出勤提供勞務之日,也有可能是勞工應出勤提供勞務之工作日,或者勞工具請假事由並依規定申請各種假別中,須視個案而定。

●3

計月者,為契約終止前最近ㄧ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


勞資雙方就ㄧ日工資之計算,未必以月薪除以30計算,也有可能以月薪除以各該月日曆天數計算。

●4

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計給?


勞動部103年10月7日勞動條2字第1030131931號號令:

有關產假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

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計算。

然本函釋並未獲法院採納。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6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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