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的特休假,特別在那裡?

勞工的特休假,特別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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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關鍵字》
排定權歸屬於勞工,採「形成權」之概念

何謂企業經營之急迫需求? 
僅賦予雇主「協商權」,不能逕為調整或拒絕。 
但「協商」的名詞(概念)一直都存在於勞基法相關規範。 
如:團體協約,減班休息……等。 

怎麼協商? 
👉
民法第148條 
第1項: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所謂「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第2項: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所謂「誠實信用原則」 
(或稱誠信原則)。
 
反之,若勞工之特別休假有妨礙事業正常營運時,雇主得行使「季節變更權」,以阻止形成之效果。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上易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
實務具體做法
公司對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應有相關規章規範
 
目的: 
為使公司進行人手的順利調配(或代理),不致產生缺工問題,維繫正常經營所需。 

以下可以參考規範

1特別休假要多少天前先申請? 
2連續請超過多少天要遞交申請到哪個層級。 
3代理人相關規定。 
4產線同時超過少人時,可以協商請休。 
5情事變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6未依規定,公司得跟員工協商休假排法或休假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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