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的特休假,特別在那裡?
勞工的特休假,特別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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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關鍵字》
排定權歸屬於勞工,採「形成權」之概念。
何謂企業經營之急迫需求?
僅賦予雇主「協商權」,不能逕為調整或拒絕。
但「協商」的名詞(概念)一直都存在於勞基法相關規範。
如:團體協約,減班休息……等。
怎麼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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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48條
第1項: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所謂「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第2項: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所謂「誠實信用原則」
(或稱誠信原則)。
反之,若勞工之特別休假有妨礙事業正常營運時,雇主得行使「季節變更權」,以阻止形成之效果。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上易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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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具體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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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應有相關規章規範:
目的:
為使公司進行人手的順利調配(或代理),不致產生缺工問題,維繫正常經營所需。
以下可以參考規範
1特別休假要多少天前先申請?
2連續請超過多少天要遞交申請到哪個層級。
3代理人相關規定。
4產線同時超過少人時,可以協商請休。
5情事變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6未依規定,公司得跟員工協商休假排法或休假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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