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加班費
【固定加班費】會視為薪資所得之情況:
沒有延長工時及例、休假加班紀錄佐證,如無法以加班申請單、出退勤記錄等據實舉證。
※財政部69年6月12日台財稅第34657號函
※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0年10月20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1102022726號函
【優於法令給予之特別休假日】出勤:
工作時間於8小時以內者,其工作時數得不計入同法第32條第2項所定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內;
逾8小時之部分,仍應計入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內。
※財政部北區國稅桃園綜字第106212780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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