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於法令加班費率,是否均得納入免稅範疇?

↗️優於法令加班費率,是否均得納入免稅範疇?
🔉……【個案】
假設甲公司員工A每月約定薪資為36,000元,某月份延長工時僅有於休息日出勤1日(即8小時)之情形,故當月公司除約定薪資外,另再給付休息日延長工時工資共3,200元。
試問:由於當月延長工時之時數並未超過法定46小時上限,則將此3,200元均納入當月加班費免納所得稅之範疇內,是否適法?
🔉……【相關函釋】
⛔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9年1月22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1090002888號函略以:
「二、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2
財政部74年0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二、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三、
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四、
承上,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其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應計入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如於同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給付員工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依照主管機關官方說明,按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前段,一日之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則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若符第32條第2項但書及第3項規定者除外),符合前開範圍內之加班費屬於免稅,逾此時數者即為應稅,此應係較無爭議之問題。然而較未獲明確說明部分則在於:
若雇主計算加班費計算倍率高於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但時數仍符法定標準內)時,是否均納入免稅範圍?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時時數限度內之加班費,始得免納所得稅:
(一)
按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二)
觀諸上開規定,延長工時之時數上限係於法明定,復揆諸前開主管機關函釋所述「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給付員工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足徵只有在法律明定之延長工時時數限度內,始得免納所得稅,逾此上限者,即仍屬應稅。
……
#加班費率
#免稅
資料來源……沈以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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