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注意事項與無效事由

↗️勞資會議注意事項與無效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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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方代表選舉及召開之勞資會議,若未遵循法定方式,該次勞資會議中所形成之各項決議,均難認經全體勞工之合法代表所同意,決議應屬無效,亦不能逕以決議拘束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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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73號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
⛔2
倘事業單位未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選舉勞方代表,惟實質確有經勞資會議討論通過,則該效力為何?
勞方代表選舉為落實勞資會議之重要程序,若勞方代表非依法辦理選舉產生者,其所召開之會議非屬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稱之勞資會議。
🔉……【注意重點】
⛔1
勞資雙方代表人數
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
⛔2
勞資雙方代表選任方式
1. 資方代表
事業單位應於資方代表任期屆滿前30日內「指派」熟悉業務或勞工情形之人擔任,且必須與選出的勞方代表人數相當。
2. 勞方代表
(1)有工會
由企業工會之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
(2)無工會
由事業單位辦理選務,負擔選舉費用,選舉前十日公告投票日期、時間、地點及方式等選舉相關事項。
事業單位得公告個別勞工直接報名登記參選,並由全體勞工投票,復依票數高低,依序選出2至15名正取勞方代表以及數名後補人員,亦得按事業場所、部門或勞工工作性質之人數多寡分配,分別選舉之。
⛔3
勞方代表積極與消極條件
凡勞工年滿十五歲,均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但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通常為各單位部門之主管、副主管或相當層級之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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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代表任期與性別保障
勞資雙方代表連選(連派)得連任,每一期任期4年,首屆或補選之代表任期自選出翌日起算,其他則以上屆代表任期屆滿翌日起算。
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總數1/2者,應至少選任出勞方代表總額之1/3,例如勞工總數150人,女性勞工100人,勞工代表應至少選出5人,其中至少應有2名女性勞方代表。另應將雙方代表名冊於15日內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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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開會與決議做成
至少每3個月召開一次勞資會議,且應經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出席協商作成決議,或經「有出席」之代表4/3以上同意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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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 事業單位如有多個「事業場所」(如:台北總公司、台中分公司以及桃園加工廠),且各事業場所勞工人數達30人以上,亦應「分別」舉辦勞資會議。
2. 不論勞工人數多寡,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都必須舉辦勞資會議。
3. 勞資會議雙方代表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出席勞資會議時,應給予公假,且保存書面紀錄並請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後發給出席及列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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