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X強制執行

↗️本票裁定X強制執行
…………
🔉……【新聞個案】
房東將百餘坪透天厝出租,7、8個月後房客突然失去聯繫,結果到了店面查看時,竟發現房客不見了,而店面變成別人的了!
……🤔
房客先行偽造房東5千萬本票,向法院申請本票裁定,法院將本票裁定雙掛號寄到戶籍地,但戶籍地就讓房客收發信件,所以房東對於此事完全不知情。
🔉……【相關法律】
票據法第123條規定~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解析》
●1
債務人通常會對裁定抗告,但是債務人的抗告鮮少影響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效力,因為法院只就本票為形式審,只要本票的記載沒問題,債務人的抗告都會被駁回。
●2
因為「票據無因性」~
(票據行使不需要說明原因關係)。
因此簽發本票時最好再本票上面註明「禁止背書轉讓」,這樣就不用擔心其他的第三人拿這張本票來對發票人行使票據權利
●3
債權待全部抗告程序終結之後,書記官會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
此時,債權人可以拿著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小結》
本票執票人(債權人)向本票發票人(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換言之,持票人如持有由發票人所簽發的本票,在到期日請求發票人付款,而無法獲得發票人清償或給付票款時,可依上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
🔉……【處理方式】
⛔1
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事由》
如被逼迫簽本票、本票係他人偽造或變造、已還錢但未收回本票等。
《時機》
從事由發生開始即可。
抗告(不服本票裁定)
《事由》
本票上沒有記載法律規定一定要記載的事項。
《時機》
收到本票裁定10天內。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如有人拿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制行時)
《事由》
如本票係他人偽造或變造、已還錢但未收回本票、超過三年時間等。
《時機》
必須要在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
《程序小結》
●1
債務人如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2
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裁定後20日內之不變期間,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3
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時效】
⛔1
本票從到期日(沒寫到期日從發票日)開始算,
三年不拿去跟發票人要錢,發票人可說時間超過了不要付錢。
⛔2
法院核發的債權憑證行使時間限制與本票一樣,所以快要屆滿三年時要記得去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那麼就可以重新計算三年時間。
⛔3
拿到本票裁定要在六個月內去強制執行。
向發院聲請本票裁定後,有中斷本票三年行使時間的效果,但一定要在拿到法院同意本票裁定後「六個月內」去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人財產(不論有無財產都要去聲請,如無財產,法院查明後會發債權憑證)。
如果沒有在六個月內去強制執行,依法律規定就當作從未行使本票,仍是從到期日
(如沒寫到期日就從發票日)開始算三年的時效。
…………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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