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假X形成權

↗️特休假X形成權
🔉……【學說】
勞工行使特別休假權利,在法理上大致可分為「請求權說」及「形成權說」二種見解。
主張請求權說者認為,勞工行使特別休假權利僅係行使請求權,雇主如與其約定須依ㄧ定程序提出申請,勞工未依程序申請,雇主有權決定是否准許勞工特別休假之排定。
而主張形成權說者認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指定權,是行使形成權,形成權於勞工行使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不必得相對人雇主之同意。
亦即勞工將其行使特別休假排定權之意思表示送達雇主或為雇主了解時,特別休假指定或排定即時生效,即ㄧ經指定就發生勞工特別休假日期之確定,即便勞工未依規定程序行使,甚至勞工特別休假指定之期日影響雇主之人力調度,雇主並無拒絕勞工特別休假指定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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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及理由,勞動部及前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採「形成權說」。
🔉……【函釋】
108年9月3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943號函:
(1)特別休假之期日應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
(2)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明確賦予勞工特別休假期日之排定權。
(3)勞工就其法定特別休假日數範圍於年度間依其意願排定行使特別休假之期日,免除出勤義務,雇主無得否准。
(4)勞資間固得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協商約定於一定合理範圍期限前排定特別休假期日,
惟勞工如未依約定一定期限前排定特別休假,雇主亦僅限於有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與勞工協商調整外,餘仍應依法給予特別休假。
(5)事業單位如因勞工臨時請假,致有人力調派之需求,於必要之限度內,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或第40條規定辦理。
(6)勞工特別休假之指定權,在法律上性質為形成權,一經指定即發生特別休假日期之確定。
雇主只有在符合同法第38條第2項但書規定,即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且須於勞工完成協商後,始得例外調整勞工申請之特別休假期日。
(7)修法前之勞工享有特別休假期日,因採用勞雇雙方協商排定立法制度,實務執行時造成許多勞工特別休假之請休為雇主所掌控,權利難以受到保護,發生事實上「看得到、吃不到」問題,因此經立法院所有黨團提案改採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立法,並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施行。
…………
#特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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