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居留證與外僑永久居留證的差別?

↗️外僑居留證與外僑永久居留證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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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外僑永久居留證與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之申請程序、資格及證件均有所不同,茲摘要說明如下:
(一)申請程序:
1、一般外僑永久居留證:
向居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以下簡稱移民署服務站)送件,並經該管服務站初審;嗣經移民署移民事務組複審並許可後,核發外僑永久居留證。
2、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
(1)對我國有特殊貢獻或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等人士:
向移民署服務站送件,並經該
管服務站初審,嗣由移民署移民事務組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相關機關、單位提供審核意見;並經彙整審核意見後,提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審核,經審核通過後,核發外僑永久居留證。
(2)投資移民:
向移民署服務站送件,並經該管服務站初審;嗣經移民署移民事務組複審並
許可後,核發外僑永久居留證。
(二)資格:
1、一般外僑永久居留證:原則上,須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並符合
下列條件者:
(1)20歲以上。
(2)品行端正。
(3)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4)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申請時,須持有效之外僑居留證。
2、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
(1)對我國有特殊貢獻或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等人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對我國有特殊貢獻。
乙、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丙、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
※毋須具備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等申辦一般外僑永久居留證之條件。
(2)投資移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投資金額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5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3年。
乙、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3,000萬元以上滿3年。
※申請時,須持有效之外僑居留證,得不受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之限制。
(三)證件:
1、一般外僑永久居留證:證件正、反面外觀同於外僑居留證,名稱為「外僑永久居留證」。
2、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證件正、反面外觀同於一般外僑永久居留證;惟正面上加印
一枚梅花圖案,名稱為「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
二、外國人以「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之條件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者之申請對
象、應備文件、申請程序及相關事項如下:
(一)申請對象:
1、在新興工業、關鍵技術、關鍵零組件及產品有專業技能。
2、在特殊技術或科技機構之科技研發,具有獨到之才能,為國內外少見或在奈米及微機電技
術、光電技術、資訊及通訊技術、自動化系統整合技術、材料應用技術、高精密感測技術、生物科技、資源開發或能源節約技術及尖端基礎研究等著有成績,而所學確為我國所
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
3、在管理工作上,具有獨到之才能,為國內外少見或在公路、高速鐵路、捷運系統、電信、
飛航、航運、深水建設、氣象或地震等領域有特殊成就,而所學確為我國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
4、在科學、研究、工業、商業及教學等方面具有特殊能力,足以對我國經濟、產業、教育或
福利發揮實質效用,且現已因其專業技能應聘在臺居留。
5、現任或曾任國外大學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研究機構之研究員、副研究
員及助理研究員,且現受聘於我國教育、學術或研究機構;獲有博士學位,曾獲國際學術獎或重要專門著作或於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或科技機構從事科技研發或管理工作4年以上,且現受聘於我國教育、學術或研究機構。
6、在產業技術上有傑出成就且獲國際認可,其研究開發之產業技術,能實際促進臺灣地區產
業升級。
7、曾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世界盃前3名、各洲際運動會第1名;曾任各國家代表隊教練,經其訓練之選手曾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世界盃前5名、各洲際運動會前3名,或具其他特殊賽事績效而有助提昇我國家運動選手競技實力。
8、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
🔉……【取得永久居留/自行申請工作許可】
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得不經雇主而由申請人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如該外國人取得勞動部工作許可後受聘於雇主從事工作,則該雇主無須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許可。
至若申請人所擔任之工作種類、性質於其他法令規定,須有資格(歷)限制,或須經訓練、考試及格而取得證照或執業資格始得為之者,自應依各該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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