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重要法條與實務

↗️勞動事件法重要法條與實務
🔉…………【PART1】
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白話》
只要勞工拿出薪資單說是工資,就推定是工資
影響~高薪低報,勞工退休金提撥……等。
《實務舉例/以下是不是工資?》
☆交通津貼。
☆考績獎金。
☆證照津貼。
☆年終獎金。
🔉…………【PART2】
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白話》
出勤紀錄內記載的時間,就是推定為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影響~加班費計算。
《名詞辨識/以下是不是經雇主同意執行職務?》
☆工作時間。
☆延長工時。
☆休息時間。
☆待命時間。
☆備勤工時。
☆輪值時間。
🔉…………【PART3】
勞動調解程序,除有特別情事外,應於三個月內以三次期日內終結之。
當事人應儘早提出事實及證據,除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外,應於第二次期日終結前為之。
《白話》
平常沒訂定設計好公規,根本就拿不出來。
🔉…………【PART4】
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白話》
拿不出來資料,先罰3萬再說。
前項強制處分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之規定。
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處罰鍰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法院為判斷第一項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之持有人有無不提出之正當理由,於必要時仍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方式行之。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第一項之命者,法院得認依該證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白話》
拿不出資料,就是勞工說了算。
🔉…………【PART5】
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
《白話》
平常少給的,一次要回來,以五年計算。
…………
#工時
#工資
#勞動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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