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登載不實定義與要件

↗️業務登載不實定義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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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身分犯)
按刑法第215條之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罪,係以@1從事業務之人,
@2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3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業務】
指基於社會地位繼續反覆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義務與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
@4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為其構成要件,屬於身分犯之一種。
故非從事該項業務之人,除有與特定身分、關係者共犯(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情形
得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理外,
即無成立該罪之餘地。
至若他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或利用)從事業務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法律既無處罰明文,自不得擴張援引間接正犯之理論論處,方符罪刑法定主義之精神。
從而,刑法第215條之罪,應認有排斥普通人成立間接正犯理論之適用,此觀同法第213條與第214條之關係,基於刑法體系解釋之原理,其意甚明。
>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915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非告訴乃論)~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就應該發動偵查。
偵查後,如認定有獲判「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
「非告訴乃論罪」就應該直接起訴。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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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登載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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