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與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與執行名義
🔉……【個案情境】
先生老是外遇,太太原諒但是簽1份切結書,找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以後再亂來就賠償太太2千萬元。
後來先生又亂來了,太太可以拿著這份公證書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這個色鬼的財產?
🔉……【解析】
執行名義如果有附帶條件,必須符合哪些要件,法院才能去強制執行?
●1
公證法規定~
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附有條件者,雖得作為執行名義,但債權人以此種公證書請求強制執行時,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對於條件成就之事實,應提出證明文件
●2
如果債務人對該條件之成就與否有爭執時,執行法院對此項實體上之問題,無審究之權,自不得據以強制執行,而須由債權人另行起訴取得執行名義,始能執行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參照)
🔉……【相關法律】
強制執行法第 4 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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