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種世界的教保員

🔉二種世界的教保員
🔉……【前言】
公立教保員與幼教老師所任用方式不同。
不是佔員額的正式老師,而是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簽訂不定期契約進用的教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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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了同一個幼兒園的兩個教保服務人員,都是經過正式公開考試的方式,可能都具有教師資格,但她們福利待遇卻有很大的差別,然而這些差別並不是因為其專業經驗的深淺和專業責任的輕重所呈現的不同,而是因為彼此進用方式的不同所形成福利待遇的差異
●1
公立教保員的相關勞動權益~
例如,工作時間、休息、請假、工資的議定、加班費的計算等等,都依據勞基法的規定,而在薪資基準、福利、考核則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第5項規定所訂定之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2
公立幼兒園的正式教師,不適用《勞基法》,依據《幼照法》第25條之規定,其考核、聘任、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遷調、介聘、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救濟事項,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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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薪資上,因通過教師甄試的正式老師起薪就比契約進用的公立教保員多了將近9千元,且做越久差越多;換句話說,即使教保員年年考核都是甲等,從第1級升到第15級,薪水到頂是48,155元,與正式資深老師接近8萬元的薪水,差距將近4萬元。
除此之外,在福利上,老師享有寒暑假,教保員卻無,老師可以申請遷調,教保員卻不可…等等。
《小結》
公幼與私幼、私托的教保服務人員,一直以來在資格和勞動權益上都處一種相當不對等的狀態,「三高(高工時、高流動率、高要求)」與「三低(低薪、低福利、低社會位階)」是普遍私幼、私托教保服務人員的勞動處境。
而公幼和公托因正式編制員額有限的問題,造成同一公立園所中的教保服務人員來自於不同的進用方式,而形成不同的福利待遇。
🔉……【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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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公立幼兒園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其待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權益事項,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私立幼兒園教師之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保險、教師組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者,仍依其規定辦理。
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教保服務人員成立各級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組織,協助其訂定工作倫理守則,並宣導、鼓勵教保服務人員依工會法組織及參與工會。
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管理相關事項,以契約明定之。
私立幼兒園教師之聘任、離職及資遣,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者,仍依其規定辦理。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請假,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幼兒園不得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
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申訴或爭議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園長:
(一)以現職教師身分任園長者,準用教師法之規定。
(二)以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身分任園長者,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二、教師:準用教師法之規定。
三、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四、前三款以外人員:依所進用各該法令之規定。
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申訴或爭議處理,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
但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之幼稚園教師,仍依其規定辦理。
⛔2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教保服務人員,包括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十條所定之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幼兒之居家式托育服務,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辦理。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指以下列方式對幼兒提供之服務:
(一)居家式托育。
(二)幼兒園。
(三)社區互助式。
(四)部落互助式。
(五)職場互助式。
三、教保服務機構:指以前款第二目至第五目方式,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者。
四、負責人:指教保服務機構依本法及其相關法規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人者,指其董事長。
五、教保服務人員:指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應依下列順序進用代理人員;代理人因故有請假必要時,亦同:
一、以具相同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代理。
二、前款人員難覓時,得於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教師以具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資格者依序代理,教保員以具助理教保員資格者代理。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每學年度,自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所定每學期,第一學期為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二學期為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前二項每學年度或每學期起訖日期,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規定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另定日期者,其附設或附屬幼兒園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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