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為與推定

↗️視為與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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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
指因有某事實存在,依一般情事,推測當事人的意思,認為有另一事實存在,不因有反證而喪失其效力。
民法
>第114條第一項~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第154條第二項~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推定」……
因有某事實存在,依一般情事,推測當事人的意思,認為有另一事實存在,如有反證,則喪失其效力。
推定並沒有擬制之效力,自得由利害關係人提出反證以推翻該推的效力。
>民法第817條第二項~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民法第9條~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所期間最後日終止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差異】
1.目的不同:
視為係為保護社會的公益,對於某一事實所為之規定;
推定則為避免舉證困難,所為之推論定之。
2.可否推翻不同:
視為既為保護社會公益而設,因此不論事實是否與視為相符,均不得舉證推翻;
而推定則為避免舉證困難而設,因此若事實與所推定的不同時,自得舉證加以推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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