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擔任選務人員是否有公假?
↗️勞工擔任選務人員是否有公假?
🔉…【勞工請假規則規定是依法令X解釋有7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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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依法令包含……
一、接受教育召集
依兵役法施行法第73條規定,職工與學生接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或國民兵徵訓,視為公假。此公假應包含其往或返實際需要之路程時間,並應考量交通之方便性,核給公假。
二、工會理事與監事辦理會務
依照工會法第36條規定,只要工會的理監事有必要在工作時間內辦理會務時,可先與雇主約定一定時數的公假,如果沒有事先約定的話,則可參考以下規定:
三、住家因登革熱防治噴藥
四、義消接受訓練、演習或執行勤務
五、因性騷擾爭議而於訴訟出庭
依性平法第27條規定,若被害勞工因為性騷擾案件而產生法律訴訟,在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的期間,雇主也應給予公假。
六、員工因公司違反勞基法或職安法等規定而被傳喚|
「一、勞工因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法令,經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應給予公假。二、勞工依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303條第1、2項暨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之規定,應有出庭作證之義務。」
七、員工參加與職務相關的技能檢定測驗
74年6月6日做出的台內勞字第311984號函釋,如果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參加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測驗,且其參加的檢定考試職類與職務有直接關係者,雇主就應給予公假。
🔉……【擔任選務人員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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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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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由選舉委員會派充,辦理投票、開票工作。
前項主任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管理員須半數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
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投票所、開票所置警衛人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洽請當地警察機關調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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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除候選人僅一人時,置監察員一人外,每一投票所、開票所至少應置監察員二人。
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監察員依下列方式推薦後,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
一、公職人員選舉,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
二、公職人員選舉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推薦。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與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之候選人依第一款規定推薦。
四、公職人員罷免由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
候選人、政黨、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
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但投、開票所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推薦。
除候選人僅一人外,各投票所推薦不足二名之監察員時,由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
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之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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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所、開票所之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
《白話解釋》
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反之,民營企業均無強制。
🔉……【小結】
1若是擔任不得拒絕的選務人員,均應依法給予公假。
2若是受推薦或自由報名擔任,宜由勞資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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