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份工時班表規定與口訣

↗️部份工時班表規定與口訣
🔉……【部份工時仍適用以下規定】
⛔1
 勞基法第36條第1項~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2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2-3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
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3
勞動部105年12月28日勞動條2字第1050095121號函~
勞基法第36條所定例假,其意旨在於合理中斷勞工之連續勞動,例假之安排,以「每7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1日例假,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為原則。
所稱「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係指勞工之約定工作日不得連續逾6日,事業單位於各週期內安排休息日且確實未使勞工出勤,因而未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者,尚屬可行。
⛔4
 勞動部103年11月5日勞動條3字第1030028069號函~
部分工時勞工之工作時間,相較於全時工作勞工已有相當程度縮減,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已足使雇主彈性安排勞工之出勤模式,
爰部分工時勞工無得適用前開彈性工時規定。
⛔5
勞動部106年5月26日勞動條3字1060011827號函~
勞資雙方約定每週一至週五工作4小時,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如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適逢勞資雙方約定同法第36條例假或休息日者,仍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惟設如勞雇雙方約定每週一、三、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於某一「國定假日」為週四之時(非屬原約定之工作日),該「國定假日」當日勞工本無出勤義務,不生給假給薪或應予補休等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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