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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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問題1】
勞工於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未受有傷害,且不具可歸責性,惟遲到近2小時,應辦理請假嗎?
🔉……【問題2】
員工到花蓮旅遊,因普悠馬列車事故,隔天無法返回公司上班。
🔉……【相關法令】
民法第230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白話》
勞工於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晚到時,可舉證通知雇主未能準時出勤提供勞務,除經雇主查明有虛偽意思表示者外。
雇主不得視為遲到、曠工或強令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或扣發全勤獎金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處理方式1】
勞工晚到未提供勞務之時間,工資是否照給,如事業單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處理方式2】
未規定者,本於工資是勞務對價,勞工既因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而晚到未提供勞務,雇主就該段時間自得不發給工資。
>內政部74年10月28日台(74)內勞字第35144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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