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形工時與部分工時勞工請陪產假權益

↗️變形工時與部分工時勞工請陪產假權益
🔉……【實務情境】
>>1
我司適用4週變形工時,每日排定正常工時皆為10小時,勞工申請法定「陪產假」5天。
試問:
依法可以直接請5個工作曆日
(共50小時上班時數)免除出勤義務?
還是基於均等待遇原則,最後只可請到40小時(不論是四天共40小時,或是五天每日只請8小時)?
>>2
若部分工時勞工
(固定每週出勤一、三、五,每日工時8小時)申請陪產假5天,依法可以直接請5個工作曆日(共40小時上班時數)免除出勤義務?
還是基於均等待遇原則,最後只可請到40小時之部分比例時數?
🔉……【簡易口訣】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陪產假5日,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5日請假。
15日期間係指依曆日連續計算。
陪產假的請假單位為「1日」。
所稱之「一日」,原則係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
🔉……【函釋】
⛔1
勞動條 4字第 1040130819 號函
要旨~
事業單位採四班二輪制,夜班受僱者工作時間跨二曆日,受僱者請休產假、陪產假或生理假,應將跨二曆日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一日給假。
《白話》
應合併計算,視為同一個曆日。
例如:
夜班工作時間自今日下午8點起至翌日4點, 則工作時間應視為一天的8小時。
跨曆日之工作時間應合併至前一日計。
主 旨:
有關事業單位採四班二輪制,夜班受僱者之工作時間跨二曆日,其請休產假、陪產假及生理假應如何計給疑義,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104 年 1 月 26 日經加四勞字第 1 0400009570 號函辦理。
 二、
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 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究其立法意旨,係為貫徹憲法第 156 條母性保護之精神,明定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或流產,均應給予 一定期間之產假,產假日數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另考量流產後母體 健康之保護,給予不同日數之產假。
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
又查本部前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 年 4 月 26 日(82) 台勞動二字第 22319 號函釋略以:
「產假無論勞工每日之工作時數多寡,均應以曆日之一日為計算單位。」
綜上,為確實維護母體健康 ,產假應以一曆日為請假單位。
三、
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5 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 ,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略以, 「......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期間內,擇其中之 5 日請陪產假」。
究其立法意旨,係因婦女分娩時,身心面臨甚大壓力,配偶之陪伴照顧實屬必要,爰無論受僱者每日之工作時數多寡,應以一曆日為請假單位。 四、
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 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 減半發給。」
係基於女性生理上之特殊性,明定女性受僱者之生理假 ,爰每次以一曆日為原則
五、
又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
「本法第三十條所稱正常工作時間跨越二曆日者,其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
六、綜上,四班二輪制之夜班受僱者請休產假、陪產假或生理假,應將其跨二曆日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一日給假,以符前開請假規定之意旨。
⛔2
(82)台勞動二字第 22319 號函~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實施五天工作制時,雇主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及婚假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應給假日數計給之,前經本會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台八十二年勞動二字第○四六五三號函釋在案,至於喪假、病假及事假亦可依上開方式計給之。
惟產假無論勞工每日之工作時數多寡,均應以曆日之一日為計算單位。
>>
產假無論勞工每日的工作時數多寡,均應以曆日之一日為計算單位。
也就是說產假應以一曆日為請假單位。
>>
(75)台內勞字第398001號~
例假『一日』為連續24小時」的解釋被廢除。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離職日定義?不是你想的哪樣耶!

留職停薪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