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權(同意權)與公司公告內部公規,意思表示之適法性?

↗️形成權(同意權)與公司公告內部公規,意思表示之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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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權~
(當事人說了就算的權力)
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
>使法律關係發生者,如:同意權、承認權。
>使法律關係變更者,如:選擇權。
>使法律關係消滅者,如:撤銷權、解除權、撤回權、終止權、抵銷權、繼承拋棄權等。
撤銷權:
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時」。
●解除權:
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後」。
●撤回權:
使「未生效」之法律行為,確定不生效力。
● 終止權:
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向將來」失效。
● 抵銷權:
使已生效之債權債務關係在等額範圍內消滅
🔉……【勞基法須勞工同意權者/強制規定事項】
實施彈性工時,延長工時,女性夜間工作,例休調移,工時調整,國假調移,特休遞延,加班選擇補休,輪班制者(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上述規定均須勞工同意,不可由雇主單方規定》
🔉……【勞動契約/人格從屬性與經濟上從屬性】
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台上字第三四七號判決~
「一般學理上亦認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具有下列特徵:
人格從屬性,
即受雇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經濟上從屬性,
即受雇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勞動契約之特徵,即在此從屬性。
其歷年來各級法院大體上,皆以前揭判決所示之兩要件:人格從屬性與經濟從屬性,據以判斷。
🔉……【民法484條~(勞務專屬性)】
對僱傭關係特別規範雇主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如派遣)。
受僱者非經雇主同意亦不得對第三人提供勞務(如兼職)。
即在肯認勞務與受僱者身分之間具有不可分離的關係。
🔉……【意思表示態樣】
⛔第94條~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
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
#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權利失效原則
最高法院近年來對於民法第一四八條誠信原則之適用做出頗多闡釋,其中一個重點是源自誠信原則之權利失效原則的發展。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五○號判決曾對於權利失效原則之內涵做出說明~
指出權利人若於相當期期間內不行使權利,並因其所造成特殊之情況,足以引起義務人之正當信賴,認為權利人已不欲行使其權利,此時經參酌各種因素,可認其權利之再為行使有違誠信原則者,應使權利人之權利受到限制而不得行使。
此即為禁止權利濫用,以軟化權利效能而生之特殊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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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
#權利失效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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