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健檢與相關規定

↗️勞工健康健檢與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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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
雇主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八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另應按其作業類別,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殊體格檢查。
該檢查距勞工前次檢查未逾第15條或第16條附表九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
●1
新進勞工繳交之一般體格檢查報告,如符合下列3項原則,即可免再實施體檢:
(一)報告之檢查項目,符合該規則第14條附表八之檢查項目。
(新進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須另有第16條附表九規定之檢查項目)
(二)報告之檢查期限,符合該規則第15條規定,即未滿40歲,每5年1次、年滿40歲未滿65歲,每3年1次、年滿65歲,每年1次。
(新進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各該特定項目檢查,未逾1年)
(三)該檢查須於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執行
(認可醫療機構名單可直接至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查詢系統(https://hrpts.osha.gov.tw/asshp/hrpm1055.aspx)查詢)。
●2
目前尚無強制規範繳交給雇主保存的報告必須為正本,但為求報告之正確與真實性,如為影本,雇主仍應與勞工共同確認其與正本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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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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