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進用聘僱人員應以人事費(或用人費)可支應者為限

↗️各機關進用聘僱人員應以人事費(或用人費)可支應者為限。
…………
🔉……【實務問題】
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
(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業經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國會助理)。
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除了行政院的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外,還有不適用勞基法的人員認定空間嗎?
以我所知應該沒有,但主管一直堅持說我家有一種人:早期比照約僱人員辦法自行進用,但據說一直都沒讓他們適用勞基法
🔉……【相關法令】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09.22. 總處組字第1040047298號函
公(發)布日:104.09.22
要  旨:
各機關進用聘僱人員應以人事費(或用人費)可支應者為限
本  文:
一、
查行政院89年 4月11日台八十九人政力字第190452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嗣後不合再適用政府機關特定用人制度(如【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以下簡稱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以下簡稱僱用辦法)等);
至已適用政府機關特定用人制度進用之人員,得繼續適用至計畫或工程結束或當事人離職之日止。
二、
復查銓敘部刻正研擬之「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聘用人事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聘用人員指各機關於預算員額內以契約定  期進用人員。
該部說明,前開所稱聘用人員,係指於預算員額內,以人事費或用人費進用之契約人力。
是以,現行各機關以人事費以外經費,依聘用條例或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未來於聘用人事條例完成立法後,非屬該條例之適用對象,合先敘明
三、
本總處前以 104年6月4日總處組字第1040036393號函調查行政院所屬主管機關與各地方政府以人事費以外經費進用聘僱人員情形,經查貴府(含所屬機關)於89年 4月11日後仍以人事費以外經費(如補助費、委辦費、代收代付費等)進用聘僱人員,與上函規定未符,且為免是類人員未來因未能適用聘用人事條例之規定致損及權益,
爰請依渠等之工作性質,檢討是否改準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進用臨時人員;或循預算程序於機關人事費項下編列預算員額進用聘僱人員。
…………
#聘僱人員
#臨時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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