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餐廳女性員工育嬰留停期滿,申請調整工作時間如何處理?

↗️某餐廳女性員工育嬰留停期滿,申請調整工作時間如何處理?
🔉……【情境】
該餐廳女性員工育嬰留停前,原職務為外場服務員,原工時約定為正常班,但餐廳實務都為兩頭班上班。現該名員工於復職前申請(調整工時)要準時下午5點下班,您是人資如何處理呢?
🔉…………【答覆員工信函範例】
台端申請育嬰留停期間至0年0月0日止。
應於0年0月0日恢復原職上班。合先敘明。
另台端於0年0月0日以口頭申請調整工作時間,起迄時間0時起至0時止。
查原勞動契約約定原工時為0時起至0時止
(固定班別非輪班制)。
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規定~
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所謂調整工作時間,按勞動部勞動 3字第 0980130250 號函~
係指:
受僱於採輪班制工作之事業單位勞工,如擬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規定「調整工作時間」,在不影響業務之正常運作下,應於勞雇雙方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原有勞動條件及工作時間範圍予以調整。
台端育嬰辛勞,本公司為體恤員工依法處理措施如下~
1_同意台端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2_需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公司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3另依職安法第31條當事人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工作者 ,公司得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
特此通知,依約復職為荷。
🔉……【性別工作平等法與函釋】
⛔1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2
勞動 3字第 0980130250 號函~
主 旨:
關於所詢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調整工作時間相關疑議,復請查照。
說 明:
一、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勞雇雙方應就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於勞動契 約中加以約定。
惟性別工作平等法十九條規定: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以利方便受僱者照顧其幼兒,並給予受僱者育嬰減少工作時間,調整工作時間等之選擇,使其得以兼顧工作與家庭。
二、基上,受僱於採輪班制工作之事業單位勞工,如擬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規定「調整工作時間」,在不影響業務之正常運作下,應於 勞雇雙方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原有勞動條件及工作時間範圍予以調整。
三、另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女工因健康或其它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併予指明。
⛔3
第18條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4
勞動 3字第 1010132489 號函~
主    旨:
有關所詢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哺乳時間」之哺乳地點疑義一案 ,復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貴局 101  年 8  月 6  日北勞資字第 1012266757 號函。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之哺乳時間,係就受僱者如欲親自哺乳未滿 1 歲之子女時,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  時間二次,每次以 30 分鐘為度。
上開規定並未規範受僱者親自哺乳之場所,故受僱者如離開工作場所進行哺乳行為,尚無不可。
🔉……【職業安全衛生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
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並留存紀錄。
前項勞工於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作業程序變更、當事人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工作者,雇主應依前項規定重新辦理之。
第一項事業之指定、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項目、危害評估程序與控制、分級管理方法、適性評估原則、工作調整或更換、醫師資格與評估報告之文件格式、紀錄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得免予處罰。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衍生問題】
Q
有關未親自哺乳之勞工,可否夜間工作?
A: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係規定女性勞工於哺乳期間不得從事夜間工作,故未親自哺乳女性勞工不包括在內。
Q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二條哺乳時間,是否限於餵哺母乳?
A:
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哺乳時間,旨在使女性勞工得以兼顧工作與育兒,女性員工如確有親自餵哺嬰兒之需要而提出申請,雇主應依法給予,但如女性員工不提出申請,自當別論。
所謂哺乳,不限於餵哺母乳,包含餵哺牛乳在內,如事業單位內設有哺育設施,勞工宜儘量使用之。
至於勞資雙方協商約定將哺乳期間集中於上班前或下班後,自無不可,惟哺乳時間仍應含在當日正常工作時間內。
…………
#產後調整工時
#育嬰留停後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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