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與實務

↗️提存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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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個案】
勞工離職(不告而別)也沒提供銀行轉帳資料,如何處理?
🔉……【解析】
●1
雇主可先行以存證信函的方式,催告員工限期出面辦妥移交手續,並於手續完備後受領應領的薪資。
●2
如果員工仍然拒絕出面處理,則视同拒絕受領薪資,雇主可依「提存法」的規定,將員工應領的薪資總額提交到地方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等員工日後出面與雇主辦妥離職移交手續後,由員工親自赴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的手續。
●3
同時雇主也可將法院提存書影本乙份遞交勞工局結案。
🔉……【相關法律】
提存的意義~
所謂『提存』,是指提存人將其給付物(清償提存)或擔保物(擔保提存)寄託於法院提存所的一種行為。
民法第326條~
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此即做為清償之用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
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此即做為擔保之用。
提存的種類~
清償提存:
債務人為了消滅債務,將其給付物寄託於法院提存所的一種行為。
擔保提存:
債務人、債權人為了提供擔保,將其擔保物寄託於法院提存所的一種行為。
一般常見的擔保提存是當事人聲請而由法院裁判提供擔保者,如當事人因請求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或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者,均依法院准供擔保之裁定或判決為之,
將擔保物向提存所辦理提存等。
依照法律的規定,擔保提存之擔保物包括:
現金、有價證券,以及有資產之人出具的保證書。
提存之效力:
清償效力:
>依民法第328條規定「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亦無須支付利息,或賠償其孳息未收取之損害。」,因此,提存所生效果,屬於民法債之消滅原因。
>民事訴訟法第392條「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因此,擔保提存可生訴訟上擔保之效力。
提存的原因:
1.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民法第326條)。
2.民法關於質權、留置權之提存事件
(民法第905條、第907條、第892條第2項、第933條)。
3.政府機關依據法律所發給之補償費或其他公法上之金錢給付,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或所在地不明。
4.其他法律規定。
例如強制執行法關於強制執行所得金額、破產法關於破產債權分配金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更生、清算事件分配金額之提存、平均地權條例第28條等。
管轄的法院:
1.清償提存事件,由民法第314條所定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提存法第4條)。
2.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民法第314條)
a.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
b.其他之債,於債權人之住所地為之。
3.數人有同一債權,其給付不可分,或為公同共有債權,而債權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者,由其中一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提存的程序:
1.提存人應先向準備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各1式2份,提存物受取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提存通知書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一份。
2.提存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提存人、代理人、提存金額或有價證券種類\張數\面額等或動產之名稱\種類\品質\數量、提存之原因事實、聲請提存之日期、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
3.提存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提存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應附具足資證明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之書面文件。
4.委任代理人時,應附具委任狀,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辦理提存。
管轄的法院:
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提存法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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