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執行與假扣押/假處分差異?

↗️假執行與假扣押/假處分差異?
🔉…………【白話解釋】
假扣押/假處分,買台鐵票到台南,終點站就是台南。
假執行,買桃捷到機場搭機到國外。
🔉…………【假執行】
指民事判決尚未確定前而先為執行,以實現該判決內容之程序。
制度設計,係為保護債權人之利益,以#抗衡債務人之上訴權,使債權人得以運用假執行制度,不致因債務人藉由上訴之拖延而蒙受損害。
🔉【假執行與保全程序之假扣押、假處分差異】
⛔1
假扣押、假處分終點~
提出聲請→取得裁定→查詢財產→提存→聲請強制執行→查封
⛔2
「假執行」之執行與確定判決之執行相同,得為一切執行行為,並為終局執行。
即為「先執行」之意。
「假扣押」、「假處分」僅以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為限,只能將執行標的物為查封,而不能拍賣或處分,
🔉……【相關法律】
民訴訟法第393條~
假執行之聲請,應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通常債權人如對債務人提起給付訴訟,
於起訴狀中表明,原告願供擔保准為宣告假執行。
之後如法院判決原告勝訴,依民訴訟法第392條「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
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之規定,法院即得於判決主文中為假執行之宣告。
此項宣告,係於終局判決確定前即付與可實現該判決內容之執行力之宣告,而為賦予執行力目的之裁判,具有形成判決之性質,除附有供擔保之條件外,不必待判決確定,即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縱使該判決尚未確定,債權人即得據以向法院提存所提供擔保後,以該判決為執行名義對被告為強制執行。
🔉……【被告如何避免財產遭受原告為假執行?】
被告如為避免其財產遭受原告為假執行,則其得提供反擔保,即依判決主文中所為預供擔保之宣告,向法院提存所提供擔保,然其預供或提存之時期為何?
即被告應於何時提供擔保始得免為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392條增訂第3項~
被告預供擔保或提存之時期,為「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
《白話》
被告祇須在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為預供擔保或提存,即得免為假執行。
…………
#假扣押
#假處分
#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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