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員大樓外解救大樓住户受傷是否是職災?

↗️保全員大樓外解救大樓住户受傷是否是職災?
🔉……【前言】
職業災害一詞見諸於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勞動法規。
各法對於職業災害之認定因立法目的不同而有差異。
如上下班通勤災害非屬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之職業災害;而在一定條件下,卻為勞動基準法或勞工保險條例所認定之職業災(傷)害。
🔉……【職業災害認定二要件】
⛔1
職業災害,固以該災害係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監督指揮下從事勞動過程中發生
(具有業務遂行性),
且該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具有職務起因性)
⛔2
所謂業務遂行性~
係基於勞動契約在事業主指揮監督之下的情形。可歸納為下列三種情況:
>在雇主支配管理下從事工作;
>在雇主支配管理下但未從事工作;
>雖在雇主支配下,但未在雇主管理(現實監督)下從事工作。
「執行職務」~
實務上範圍包括業務本身行為及業務上附隨必要合理行為。
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4年度重勞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
⛔3
職務起因性
●1
即職務和災害之間有因果關係,此種因果關係可分為責任成立及責任範圍因果關係。
至該災害發生之原因是否屬「雇主可控制之因素所致」,則非所問。
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44號民事判決
●2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
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足以發生同一之結果者,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其行為與結果為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判決
●3
相當因果關係之認定~
必須在勞工所擔任之「業務」與「災害」之間有密接關係存在。
所謂密接關係即指「災害」必須係被認定為業務內在或通常伴隨的潛在危險的現實化。
台灣高等法院87年度勞上字第5號判決
●4
縱使危險發生之原因,並非雇主可控制之因素所致,仍應認為成立職業災害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542號判決
⛔4
不具有職務起因性判決~
保全員在上班開會時遭同事毆打成殘廢。
(台北地院90勞訴106)
🔉……
【保全員大樓外解救大樓住户受傷是否是職災】?
為了使事實可以涵攝實體法~
(業務遂行性與職務起因性)二要件,從保全法補強論述。
保全業法4_1條(專業內工作)~
保全業執行業務時,發現強盜、竊盜、火災或其他與治安有關之事故,應立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從契約工作內容觀之~
「駐衛保全」之工作內容大致包括:
(一)負責門禁管制、車輛出入指揮、巡邏工作等安全維護工作。
(二)收發文件。
(三)監督及參與建築及設備之清潔、修理及維護。
(四)維持公共安全及設施,消除火災、竊盜或其他危險。
(五)提供照明、取暖、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等特殊服務。
《小結》
職務起因性有之,業務遂行性待商確。
…………
#業務遂行性
#職務起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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