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金非工資與非工資的論述
↗️年終獎金非工資與非工資的論述
🔉……【勞基法規定】
勞基法第29條~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白話解釋》
公司對於員工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等義務,
但是其前提也是在公司有盈餘,且在繳納稅捐、彌補虧損、提列股息與公積金後,有剩餘才有可能發放,而且發放的對象是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
●1
金額亦無特定,屬於浮動性質。
●2
很難看出,應有無就獎金或紅利之特定意思。
🔉……【公司法規定】
⛔1
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4項~
按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
章程得訂明前項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白話解釋》
●1
獎金的發放方式與範圍,未有明顯特定,屬浮動性質,也無法得知就獎金之性質係屬於薪資或是獎勵。
●2
公司應依員工酬勞費用性質列於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項下之適當會計項目,並無獨立會計項目。
●3
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以費用列支。
⛔2
第 235 條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勞動部函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 年 02 月 10 日(85)台勞動二字第 103252 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基此,工資定義重點應在該款前段所敘「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該款後段「包括」以下文字係例舉屬於工資之各項給與,規定包括「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但非謂「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資,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
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白話解釋》
以勞務對價性先為判斷,非經常性給與也有可是是工資。
🔉……【法院判決】
⛔1
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判決~
被上訴人對員工所為之給予是否屬於工資之性質,應以被上訴人與員工之間就該項給予所為約定之內容,作為判斷之準據,尚非僅依被上訴人於員工面試對薪資結構之說明,即可決定其屬性。
《白話》
怎麼約定很重要!
⛔2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更(二)字第2號民事判決~
該所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者,係指符合「勞務對價性」而言,所謂「經常性之給與」者,係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
判斷某項給付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應依一般社會之通常觀念為之,
其給付名稱為何?尚非所問。
🔉……【小結與分析】
勞基法第29條的獎金與紅利並列。
可以是獎金也可以是紅利名義發放,但是重點~
1
此處獎金未必是年終獎金,紅利不等於是公司法的紅利(發放對象是股東)。
2
保障年終獎金一定是工資(勞基法的勞務對價)。
3
定有年終獎金發放辦法,依據考核績效發放,也有可能是工資性質,請求權則在民法契約合意。
4
如果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有盈餘,於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後,對勞工所為之給與,該項給與既非必然發放,且無確定標準,僅具恩惠性、勉勵性給與非雇主經常性支出之勞動成本,而非工資之情形未盡相同,亦與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指不具經常性給與且非勞務對價之獎金性質迥然有別
(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274號判決)。
5
其他獎金認定函釋與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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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任獎金:
若非一次發給而係雇主按月發給並構成勞工工作報酬之一部分者,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列入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台86勞動二字第○二五四○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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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獎金:
如係經常性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工資定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六七九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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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獎金:
關於員工年度考核無級可晉者加發一個月薪資,若係屬事業單位每年年終考核發給勞工之考核獎金,應非屬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7月28日台89勞動二字第0031355號函)。
🔉……【參考範本】
XXXXX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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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2 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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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8 條
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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