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權(終止權)與勞基法相關規定

↗️形成權(終止權)與勞基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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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權~
(當事人說了就算的權力)
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
>使法律關係發生者,如:同意權、承認權。
>使法律關係變更者,如:選擇權。
>使法律關係消滅者,如:撤銷權、解除權、撤回權、終止權、抵銷權、繼承拋棄權等。
撤銷權:
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時」。
●解除權:
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後」。
●撤回權:
使「未生效」之法律行為,確定不生效力。
● 終止權:
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向將來」失效。
● 抵銷權:
使已生效之債權債務關係在等額範圍內消滅。
勞基法第38條第2項~(形成權)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同條項之但書並未給予雇主時季變更權,只規定,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勞基法第53條~(形成權)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民法第488條:(離職意思表示/形成權)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方式,只要明確對雇主作終止契約(離職)之意思表示,並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預告期間事前預告即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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