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因應釋字766號解釋的修法

↗️國民年金法因應釋字766號解釋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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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號解釋的緣由】
【個案】
原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規定~
「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為年金者,除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為止外,其他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
《白話》
除了老人年金是從符合條件當月就開始發給外,「其他年金給付」即便已經符合資格,也要提出申請才可以發放。
換言之,晚1個月申請,就少領1個月。
一位澎湖的林老先生的配偶在99年過世,晚了18個月請領、少領5萬4千元,他在窮盡救濟途徑後,經澎湖地院官長相助之下,聲請釋憲成功,大法官在107年7月13日作成釋字766號解釋。
解釋認定100年修正的國民年金法第18-1條規定,限制以遺屬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為領取遺屬年金之始點部分,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自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遺屬可以依照修正後的第2項規定,依法請求追溯補給從死亡事故發生時起,請領日前5年內的遺屬年金
🔉……【修法後新規定】
國民年金法在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參考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增訂了第2項規定:
「自105年3月1日起,發生死亡事故,其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5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
《白話》
即便受益人沒有在符合請領條件的當月提出,之後仍然可以從申請那天起,往回請求5年內的年金給付,不再晚申請、就少領。
不過這個新增的規定,只適用在自105年3月1日以後死亡的被繼承人。
🔉……【衛生福利部公布處理原則】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66號解釋,有關105年2月29日前發生死亡事故之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處理原則」,該原則自766解釋做成當天起開始生效,讓所有遺屬都可以從原來的申請日起算,追溯補發被保險人死亡後5年內可以領取的給付。
資料來源……一起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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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
#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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