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2次就業僱用時已65歲以上,因工作表現不適任,雇主得否以其65歲為由強制退休?

↗️勞工2次就業僱用時已65歲以上,因工作表現不適任,雇主得否以其65歲為由強制退休?
🔉……【實務情境】
勞工甲1年前年滿65歲從職場退休,今年重回職場,在另一家公司找到一份行政工作,但工作7個月後,收到雇主通知,要以勞基法第54條第一項第一款,也就是年滿65歲為由將他強制退休。
🔉……【問題】
二次強迫退休,雇主在聘僱時就知他超過65歲,為何還以年齡再逼他「退休」,適法嗎?
🔉……【解析】
●1
勞動部福祉退休司長孫碧霞解釋~
「退休」的意思,是指勞工在事業單位持續一定期間,「年滿」65歲,雇主才可用65歲為強制退休條件
如果聘僱時雇主已知勞工超過65歲,就沒有「年滿」這個條件,也不可以年齡為由,強制退休高齡勞工,雇主須回到《勞基法》資遣規定來解僱勞工。
●2
勞動基準法第54條~
(第ㄧ項)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ㄧ、年滿六十歲。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本條立法精神,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7月2日台勞動3字第35597號函:
惟勞工有上開情形之ㄧ者,雖非謂雇主即應強制勞工退休,但亦非謂雇主得故意不強制勞工退休,而應本誠信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視勞工身心狀況是否堪任工作而妥適決定。
●3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38號判決~
勞動契約解釋有疑義時,基於保護弱勢原則,自應作有利勞工之解釋為原則,則勞工於受僱時如已65歲以上,如其在職期間確有不適任情形,因同法第11條條第5款較諸同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對該65歲以上勞工有利,基於勞動基準法保護勞工意旨及有利勞工之解釋原則,應認雇主僅得依同法第11條第5款規定預告資遣,而非強制其退休。
勞動契約不應只有契約自由原則之適用,其他之正當信賴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手段正當性及社會性因素,亦應顧慮之。
●4
依勞基法規定,若雇主未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可處30萬至150萬元罰鍰,並可限期要求雇主給付,若雇主仍不依規定給付,還可按次連續處罰
🔉……【何解】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28 條~
六十五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
勞方有不致被無預警「強制退休」的保障。
…………
#定期契約
#二次強迫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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