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第2條X第19條
↗️勞動事件法第2條X第19條
……【情境】
A公司積欠甲薪資共24萬。
某日,A公司給付薪資後,即以本票乙紙為擔保,向甲借貸30萬元。
甲向法院請求A公司給付24萬元薪資及6萬元借款。
……【問題X處理】
(一)甲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主管機關是否應全部調解?
(一)若甲未其他機關申請調解,於2019年起訴及於2020年起訴,有何不同?
(二)甲於2019年聲請調解及於2020年聲請調解,有何不同?
(三)承(一)小題。
甲之起訴請求訴之預備合併:
先位聲明之請求權基礎其中24萬元係依勞動契約請求給付薪資,6萬元為消費借貸請求權;
備位聲明為:
消費借貸請求權及本票債權二者擇一。
法院認為雖自先位聲明而言,為勞動事件。
但認為30萬元皆為借貸,全非勞動事件而係民事事件。
問法院可否逕依民事訴訟法定辯論期日而不進行勞動調解程序?
⛔
答
(三)小題。
法院不得逕依民事訴訟法,而須先依勞動事件法調解後才得進行訴訟程序。
(一)小題,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調解,是以主體先行判斷,只要雙方具有勞資關係,就可以進行調解。
(二)小題是「勞簡訴」。
勞訴(50萬以上)/勞簡訴(50萬以下),
~民訴法427條。都是民事庭。
資料來源……蔡瑞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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