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事業單位X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X部分工時勞工亦得比照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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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事業單位X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X部分工時勞工亦得比照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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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指出,彈性工時制定當時係以全時工作勞工為規範對象,目的在使工時集中運用,減少勞工出勤次數,並減少企業排班問題;
至部分工時勞工之工作時間,相較於全時工作勞工已有相當程度縮減,依一般正常工時規定已足使雇主彈性安排勞工之出勤模式,故 103 年曾以函釋闡明部分時間工作勞工無得適用《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通常以「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
例如:
為使本(108)年之國慶日可以連假 4 天,即將 10 月 5 日之非上班日與 10 月 11 日之上班日對調為之。民間企業如欲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必須採行彈性工時制度。
惟當事業單位實施彈性工時規定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若其部分工時勞工不能一同適用,恐影響事業單位之一體秩序,難以符合實際需求,對勞雇雙方均有重大影響。
經衡平考量勞雇雙方權益及彈性工時規定意旨,允許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其部分工時勞工亦得比照適用之,
例如:
以本(108)年國慶連假 4 日為例,事業單位為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實施彈性工時將 10 月 5 日之休息日與 10 月 11 日之上班日對調,以形成連假;則該事業單位之部分工時勞工亦得比照適用之。
勞動部強調,部分工時勞工得適用《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之情形,僅限於其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採行彈性工時規定者,至非屬前開調整態樣,部分工時勞工仍不得適用同法彈性工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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