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期間X獎金如何發放?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X獎金如何發放?
……【定義】
若公司明定因請育嬰假而不給三節獎金,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可罰2萬到30萬元。
但若公司認定請育嬰假者等於不在職,再以「在職與否」作為發放依據,就不構成違法
……【再區分是不是工資?】

具工資性質獎金~
全勤獎金,業績獎金、生產獎金及保障年終獎金等。
育嬰留停前後非足月提供勞務期間,雇主仍應就受僱者出勤提供勞務情形,依比例給付。
期間未提供勞務之月份,可以不發給。
非工資性質之獎金~
三節獎金: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固規定育嬰留停期間「不得視為缺勤」,惟「不得視為缺勤」並不等同於「視為在勤」
(南投地院104年簡上字第50號民事判決)。
因此倘若雇主發放三節獎金是以「當日有出勤」者為發放要件,尚無違反前揭規定之虞。
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040132583號函
(函釋全文列於下方)亦持相同見解。
年終獎金:
非工資性質之年終獎金是指勞基法第29條規定,視雇主盈餘狀況,對於「全年工作」且無過失之勞工所給與之獎金,與次年度發放時是否在職並無關係
基於前揭規定,倘若員工下半年申請育嬰留停,則年終獎金發放不得因下半年不在職給予不利處分,應依在職比例發給。
……【函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勞動條4字第1040132583號
主旨:
有關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或獎金核發作業相關規範中訂定「三節獎金(即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以核發時在職,並有實際從事工作,提供勞務者為限」是否牴觸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4年11月2日北市勞就字第10440958000號函辦理。
二、
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該規定旨在保障勞工於行使法定請求時,其原有權益不因而受減損。
三、
復查事業單位倘依民俗發給勞工之年節獎金,屬事業單位之勞工福利事項,有關其發放之要件、標準及方式等事宜,勞動基準法並無規定,可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報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惟不得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與否」為是否發放之依據,亦不得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另為不利之處分,以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精神。
四、
旨揭三節獎金如因民俗節慶於特定期日發給,以「在職與否」做為核發獎金之依據,尚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其他不利之處分」之虞
🎯至各該事業單位之三節獎金是否屬節金性質,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注意》
若保證可以領取三節獎金(沒有附加任何條件),育嬰留停期間,還是要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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