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X不能工作

↗️職災X不能工作
……【前言】
職災勞工雖受勞基法第13條之保護,
但仍須在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之前提下行使其職災補償請求權,方屬有效。
如何適法?
勞資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為求明確,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約定。
……【不能工作定義?】
⛔1
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勞上字第105號判決~
「病患於102-3-7至門診追蹤,目前右手疤痕萎縮及關節僵硬,建議持續復健治療及休養兩個月」,
無從認定在不影響上訴人復健治療之前提下,上訴人有完全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之情形。』
《白話》
宜休養並無法概括等於不能工作,是否不能工作,須視實際情況由醫師於診斷證明書上詳加記載,始有認定之效力。
⛔2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勞上易字133號判決~
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如雇主欲提供簡易輕便之工作而為勞工能力所能負擔,勞工自不得任意拒絕。
⛔3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5年度重勞上字第5號判決~
可工作之能力,除指勞工可從事勞動契約原所約定之工作外,並兼指勞工得從事勞動契約原未約定,但依勞工當時傷勢可負擔之工作在內。
⛔4
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勞上字第25號判決~
勞工於職災傷害醫療期間,如經雇主合法調整其工作,或勞工已堪任原有工作,而其工作已無礙於職災傷害之醫療者,勞工仍有服從雇主指示提供勞務之義務。
《白話》
所謂不能工作係指在不影響職災勞工復健治療之前提下,完全無法從事任何工作,始符合「不能工作」之真意。
⛔4
台勞動三字第12424號函~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定,於同法第五十九條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於醫療期間內勞工所為之惡意行為,應不在該條保護範圍之內。
⛔5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字第78號判決~
是勞工於職災傷害醫療期間,如經雇主合法調整其工作及提供適當之措施後,已無礙於職災傷害之醫療者,勞工即應依雇主之指示提供勞務,如其無正當理由而有連續曠職3 日之情形,雖於職災傷害醫療期間,雇主仍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終止其勞動契約,此乃因職災傷害醫療期間內勞工所為之惡意行為,應不在勞基法第13條保護範圍之故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離職日定義?不是你想的哪樣耶!

留職停薪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