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X計算

↗️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X計算
……【函釋】
88年11月18日臺(88)勞資2字第0048187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按勞務提供係勞動者之主要義務,且勞務提供具有繼續性,
依民法第123條規定: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是以,本案所稱一個月」應以首次曠工事實發生之日起依曆計算一個月。
至「一個月」期間之終止應依民法第121條規定辦理。
……【判決】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係規定: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前者指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
後者指無正當理由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
曠工6日無須繼續,非連續計算,
應適用民法第123條第2項所定自然計算法,
即一個月為30日。
民法第123條~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白話二者差異》
一個月是指每月的1日至該月的末日;
非連續計算者,
按民法第123條第2項規定依自然計算法,一個月為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6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7號判決
……【曠工一日定義?】
(80)臺勞資二字第 24505 號~
按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逕行終止契約,為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明定,此乃「法定終止事由制」,
另「曠工」與「遲到、早退」之定義不同,雇主自不得以勞工有「遲到、早退」之事實逕予認定為「曠工」,而援引上述條文  ,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0司工作規則(經核備)。
《文字》
曠工定義:
1_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指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
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指無正當理由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無須繼續,非連續計算。
……不含遲到早退。
2_
曠工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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