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勞工是應該明確告知解僱理由X而且不能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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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勞工是應該明確告知解僱理由X而且不能變更!
……【前言】
為了保障勞工適當地知悉,其所可能面臨之法律關係變動,最高法院向來認為 ,雇主基於誠信原則,應有告知勞工被解僱事由的義務,而且不能隨意更改解僱通知書上的解僱理由。
……【法院判決】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2720號~
因公司業務緊縮,依勞基法第十一條資遣。及嗣後兩造至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亦記載上訴人係基於業務緊縮而資遣被上訴人等情,足見上訴人係以「業務緊縮」為由終止系爭僱傭契約,並未同時以「虧損」為其終止事由,洵堪認定。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366號~
僅於事先印製之「離職原因」欄位勾選「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難認已合法告知解僱事由。
……【個案練習】
⛔1
O主管,不善盡管理責任,長期辱罵其他員工,影響了部門內的運作情形,雇主再三勸導也沒有改善。
該引用何條?何款?
>臺南地院105年度南勞簡字第44號民事判決。
⛔2
勞工需要應對外籍客戶,但卻無法通過公司內部的語言考核;對於客戶的接待,時有疏漏,導致需要由其他員工負責完成。
>高雄地院104年度勞訴字81號民事判決。
該引用何條?何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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