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解法公告X勞基法預告

↗️大解法公告X勞基法預告
……【何謂大量解僱】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
二、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八十人。
五、
同一事業單位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二百人或單日逾一百人。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公告揭示】
⛔第4條
雇主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60日前」提出通知並公告揭示……。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解僱理由。
二、解僱部門。
三、解僱日期。
四、解僱人數。
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提出解僱計畫書】
事業單位依前條規定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勞雇雙方應即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
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
……【預告期間就任他職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經預告解僱之勞工於協商期間就任他職,原雇主仍應依法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但依本法規定協商之結果條件較優者,從其規定。
協商期間,雇主不得任意將經預告解僱勞工調職或解僱。
……【大量解僱X勞基法第16條差異】
大解法之規定,於60日前向有關人員提出解僱計畫書,並應公告揭示有關解僱計畫書之內容。
此60日是一種通知及公告期限。
勞基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白話》
大解法之60日規定是一通知期,而非預告期。
《差異》
大解法第10條規定勞工於「預告期間」離去,雇主應依協商同意書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是雇主有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義務。
並非勞基法,規定雇主有給付預告工資之義務。
如雇主在協商同意書內,同意勞工於勞基法之預告期先行離去時給付預告工資,則雇主才有給付預告工資之義務。
反之如雇主不同意勞工於勞基法之預告期間先行離去給付預告工資,雇主則無給付預告工資義務。
但依法勞工仍有取得資遣費或退休金之權利,
惟勞工未於「預告期間」離去,雇主仍須依勞基法之規定給予法定之謀職假。
大解法「協商同意書」之60日規定,應不是計算給付預告工資之始點。
給付預告工資之計算,應依協商同意書之「解僱日期」,再回歸到勞基法之預告期。
《為何?》
勞基法之規定~
雇主「主動」提前終止契約時,應依第十六之規定給付預告工資及第十七條規定給付資遣費或第五十三、第五十四條之規定給付退休金。
大解法~
是勞工「主動」提前終止契約時,應依協商同意書發給大解法第十條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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