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改進計畫X實施前應有的認識?

↗️績效改進計畫X實施前應有的認識?
…………
績效改進計畫(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簡稱PIP)
……【應有的認識】
⛔1
工作分析~
包含……
3W(what+how +why)
1C~職能(Competence )
K(Knowledge )
S(Skill)
A(Attitude ?Ability ?)
⛔2
產生工作說明書
⛔3
工作評價
方法~IPO。
……【白話解釋】
⛔1
主管應該是要瞭解,每個職位的工作目標內容與工作標準。
⛔2
HRD的基本評估動作
1_
PIP 員工的績效未達成,損失為何?
2_
如果重新召募員工的成本?
3_
若能達成績效所帶來的效益?
……【實務】
大部份都是,最初沒有目標設定、過程中沒有定期追踪、最後自然沒有績效管理可以談。
……【從判決學PIP】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
某位藥師在藥妝公司工作,擔任藥政及品保經理。
該公司考績制度滿分為9分,在過去四年,這位藥師都獲得4分到5分的評分,屬於績效表現合於要求的情形;但到了第五年,卻只獲得1.31分。經公司實施「績效改進計畫」後,狀況仍然沒有改善,藥妝公司就以這位經理「不能勝任擔任之工作」, 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予以資遣。
另外,該經理私底下自己開設藥局擔任藥師,公司也以違反工作規則「禁止員工兼任或兼職」規定情節重大,將他解僱。
判決結果:解僱合法。
一、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法院首先解釋,勞基法所謂的「確不能勝任工作」,
是指勞工所提供的勞務已經無法達成經濟上的目的,公司才能開除勞工。
至於有沒有達成經濟上的目的,則需要綜合判斷,考量勞工客觀上的行為表現與主觀上的意願等等。
必須在公司使用所有其他手段後,仍無法改善的情況下,才能予以開除,這就是「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二、
藥政經理確實不能勝任工作~
法院認為,這位藥師自從升任藥政及品保經理後,每一年的考績都在降低中,根據公司多名相關主管的長期觀察,認為該名經理的領導技巧、團隊溝通互動、做成決定之能力等等,確實非常不足,無法達到經理職務的要求。
而且,這位藥政經理在實施「員工績效改進計畫」期間,不僅客觀上沒有積極改善,甚至還越級向新加坡母公司提出申訴,抱怨考績結果,
可見其主觀上有「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心態上並沒有打算改善。
三、
公司的處理方式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藥妝公司為了協助這名經理改善,已經指派了主管擔任輔導老師,而這位經理自己也簽名同意實施「員工績效改進計畫」,針對團隊互動溝通、案件彙整分析等工作表現,進行了兩個月的改進計畫,但最後還是沒有改善。
法院認為公司確實已經依照嚴謹的程序,使用了各種保護手段,促請這位經理忠誠履行勞務義務,但最後仍無法改善;公司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只好把他資遣。
因此,法院認為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個案分析】
如何認定「不能勝任工作」?
法院的看法,應該考慮主觀和客觀兩個部分。
在客觀上~
需要考量勞工之工作能力、身心狀況、學識品行等;
在主觀上~
必須衡量員工是否有「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之消極不作為情形。
雇主或是人資主管,切記不能僅僅從考績評分的高低,而直接認定員工無法勝任工作!
除了客觀上的績效表現外,也應參考蒐集其他主管或員工的觀察意見,而不能單單以主管一個人的想法為主。
並應同時考量:該員工自己主觀上有沒有展現出積極、願意改進的態度?
解僱是最後手段,「績效改善計畫」不可少。
法院認為在開除績效表現差的員工之前,應該給予改善表現的機會;
而如何客觀地衡量其是否真的切實改善,由公司與員工懇談商議後,達成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完整「績效改善計畫」,並搭配相關資深主管或人員從旁輔導員工,或甚至制定獎勵措施。
此外,也要給予員工合理的改善期間,尤其要確定所訂立的改善目標,確實可以合理期待員工能在指定期限內完成,不能太短,以免法院認為公司「強人所難」。
如果窮盡上面一切作法,而員工績效及工作態度還是不見改善時,法院就會支持公司解僱不適任員工。
……【實務建議】
⛔1
工作規則應明定考績評定方式。
明定考評標準,還進一步規定相關獎懲、改善程序甚至績效改善計畫,讓員工有所依循。
既能夠保障員工的工作權,也方便雇主進行管理。
⛔2
適用範圍和定性
主要是針對不能勝任工作員工的管理措施,並不是針對違紀員工,性質並非懲罰辦法,而是改進方案。
計劃的性質不是懲戒,而是幫助員工提升能力,以期達到更好的表現。
⛔3
共識X培訓
與員工共同溝通,確定具體的辦法和措施。
在績效改進計劃中納入培訓的相關內容。
有那些呢?
>與工作專業相關、對員工能力提升有幫助的。
>可以指定「導師」,協助具體指導的措施。
⛔4
當事人簽名的內涵
員工簽名就代表員工同意了嗎?
其實不然,簽名只代表簽收收到,不代表確認。所以相關表述(相關事實是什麼?)一定要明確。
績效改進計劃不僅需要員工簽名同意實施,而且還需要利用簽名來確認此前考核的結果。
考核結果簽名通常也只代表收到,並非確認用人單位所主張的不能勝任工作的存在
⛔5
考核與改善周期
周期Period)完成所需要的時間,周期內有彼此不斷的考核與回饋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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