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預告期未滿就任新職X資遣費?

↗️資遣預告期未滿就任新職X資遣費?
……【情境】
雇主依勞基法11條因業務緊縮,發信終止契約並依法預告。
請問~
甲勞工於預告期間,外出謀得新職,並立即於預告期間未屆滿即前往就任新職。
雇主是否仍須支付資遣費?
…………
勞基法第 11 條《法定事由》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6 條《資遣預告》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資遣費給與》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
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問題】
資遣預告期間,勞動契約仍有效繼續存續中。
提前離職,是以何種名義離職?
舊雇主離職證明書,離職選項為何?
勞工若自請辭職終止勞動契約者,依勞基法第18條規定不得向雇主請求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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