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X簽署

↗️契約X簽署
⛔1
公司是否可委託非公司人員代理簽名?
理論上,公司亦可透過授予代理權限的方式,授權任何具有行為能力之人或是法人,就特定事項代理公司簽約。
這時候應該要要求該被授予代理權限之人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並在契約以適當文字表示代理之意思。
否則,事後很有可能產生簽約之人是否有權代理公司的爭議。
《例如》
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各自獨立的法人格,即令是母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理,無代表子公司或其他關係企業簽名之權利。
⛔2
蓋章好還是簽名好?是否一定要蓋公司大小章?使用發票章、原子章簽約是否也會產生簽約的效力?
民法第3條規定: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故依照前開法律的規定,蓋章有與簽名同等效力。
但由技術層面來觀察,簽名的偽造困難度較印章高,盜簽的可能性較盜蓋為低,故以簽名較佳。
⛔3
契約通常蓋用公司大(公司名稱章)
小(公司代表人)章,但沒有蓋公司大小章的契約,是否有效?
假若契約上列印公司名稱及代表人,由代表人進行簽名或蓋章,而沒有蓋用公司章,因代表人即為公司意思機關或受公司委任,其簽名即為代表公司簽約之意思,未另行蓋用公司大章,仍應對公司生效。
要求蓋用公司大章能夠確保該契約確實是在公司內部規範用印流程下簽約,確實可以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4
如公司平常慣用一套公司大小章,但是要簽約時臨時找不到該慣用的大小章,是否能夠另行使用別套代表該公司和代表人的大小章,或另刻一套代表該公司和代表人大小章簽約?
亦即如非使用慣用的公司大小章簽約,造成印鑑型式和平常公司留存的其他契約印章型式不同,該對契約的效力是否會有影響?
只要該公司能夠確定新的印章,確實是經過公司內部的授權並且印章上的公司代表人也能夠對外代表公司,則公司使用新的公司大小章簽署契約即不會有問題。
⛔5
以訂單型式進行交易的契約,會以蓋用統一發票章的方式進行確認。
此種方式雖然簡便,但若單純只有統一發票章,容易產生無法認定由誰蓋用及代理簽約的問題
長期的合作,還是以正式契約進行簽約流程。
在契約內就個別細項的交易下單、確認等,約定以蓋用統一發票章的方式確認訂單,這樣可以減少交易糾紛。
除統一發票章之外,應該要求交易他方承辦人員及(或)其主管在訂單上簽名。
實務上有機會主張「表見代理」,因為公司的統一發票章原則上也應該是在公司有效的管理下,不應任意被使用。
⛔6
在公司代表人或實際代理簽約人的地方,使用一般常見的「原子章」、「連續章」等,是否產生蓋章代替簽名的效力?
民法第3條的規定是沒有特別限制蓋章不能使用原子章或連續章。
只是此種印章對於一般契約用印來說,可能會顯得不夠正式,而且被主張偽造的風險也相對較高。
若是正式契約用印時,發現有以「原子章」或「連續章」以蓋用代表人或簽約代理人章時,可以採取一些事後求證方式,
例如:
聯絡該當事人確認,以緩和使用「原子章」和「連續章」被主張偽造的風險。
⛔7
如何確定簽約代表人是否具備代表權利?
●1
先到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簽約人是否為公司的代表人或經理人。
●2
如果都不是時,再確定對方是否確實有代表公司簽約的權利。
●3
實際簽署契約的方式,無論蓋章或簽名在法律上都生簽署的效力,只是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要避免事後被主張蓋章或簽名是被偽造的風險,若非當面簽署,建議直接聯絡當事人以確定該簽署是否在合法授權程序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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