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 CALL算加班?

↗️ON CALL算加班?
…………【何謂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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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所稱「工作時間」~
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
勞工如僅係單純於下班時間或休息日接聽長官電話或 line簡訊,並不一定屬工作時間
勞工必須因此有提供勞務的事實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的事實,因此受拘束而不能自由運用的時間,方屬工作時間。
雇主如於勞工下班後以通訊軟體、電話或其他方式「使勞工工作」,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之起迄時間,並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送交雇主,雇主應即補登工作時間紀錄
⛔2
勞動部 104 年 5 月 6 日勞動條三字第
1040130706 號函~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如因此,致勞工有延長工時的事實(即單日工時逾 8 小時、單週工時逾 40 小時,或使勞工於休
息日工作),即應依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計給延長工時工資。
……【勞工在家待命值勤是否為工作時間?】
勞工勞務提供的密度愈高,即應被認定為工作時間
《例如1》
甲公司經營電梯保養維修為業,所述維修人員在家待命,遇有緊急叫修服務,即須約出勤從事維修業務,
甚至公司針對勞工未即時出勤者亦訂有懲戒措施,則依約出勤的時間當屬工作時間
維修人員先前在家待命的時間,因有較大程度可自由運用從事私人事務,雇主對其指揮監督的密度明顯偏低,可認非屬工作時間
《例如2》
護理人員在家待命的時間,因仍有較大程度可自由運用從事私人事務,醫院揮監督的密度明顯偏低,甚至於無,應可認非屬工作時間。
《白話》
二段式認定是否延長工時。

留言

  1. 您好,冒昧諮詢一下
    本身在公家機關上班,屬於臨時約用人員(勞工)
    因為本身所在局處為24小時要受理並即時處理民眾的檢舉案件
    正常禮拜1-5上班工時為0800-1730.受理民眾的陳情檢舉案件並出去進行稽查
    一個月大概會有5-6天(包含六日)
    在正常工時0800-1730下班後(1730-隔日0800)繼續所謂的值班
    局裡會把所有的陳情管道專線轉至值班人員手機
    值班人員只要接到陳情電話,就要出門處理民眾所檢舉的案件

    想諮詢下班過後的1730-隔日0800,這段時間是否屬於工作時間呢?
    因為有點尷尬的是下班後值勤這段時間
    局裡並沒有限制值班人員待在辦公室,是可以回家休息
    但電話隨時來,來了就出門,常常有凌晨1點出門一次,3點出門一次這種時間
    且1730-隔日0800後,如是遇到星期1-5就得繼續接著上班,直到1730才能算真正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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