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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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第512 條~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516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 第 519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民事訴訟法 第 521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
……【白話】
向債務人戶籍地管轄法院聲請。
針對金錢請求,釋明法律關係。
債務人如果不服,要在20天內,可以不附理由聲明異議。
如果支付命令確定了,就會有執行力,債權人可以向國稅局調債務人的財產總歸戶,然後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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