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代表人?何謂負責人?



↗️何謂代表人?何謂負責人?
…………【問題1】
誰能夠擔任公司之代表人?又誰能夠擔任負責人?
公司法
代表人:
依據公司法第208條第一項之規定,董事會應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同條第三項之規定,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因此一間公司的代表人應該只有董事長一人,亦只有董事長有擔任代表人之權限
負責人:
誰能夠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不可一概而論。
依據公司法第8條規定~
下列人員均得擔任公司負責人:
>
無限公司、兩合公司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
執行職務範圍內:
公司經理人清算人;
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差異》
公司代表人是依據法律規定所產生之身份。
負責人之身份則可以依據其所擔任之職務由公司授權產生。
代表人指的只有一個人,而負責人則可能是很多人。
…………【問題2】
合約應該誰來簽署?
究竟誰能夠為公司簽署合約,在公司法中並沒有明確規範,依據一般商業習慣,合約大多是以公司董事長的名義簽署,簽署時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依據前述代表人與負責人之差別來判斷,
如果合約上是載明負責人
則是否以董事長名義簽署均無妨,只要是能夠為這一份合約所約定的項目負責的人之都可以簽署。
但如果載明的是代表人
那麼也只有董事長才有這樣的權限可以簽署。
…………【問題3】
若非該公司的代表人,可以簽署合約?
需經過該公司授權。
依據公司法第31條第2項之規定:
公司經理人在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
…………【問題4】
若公司經理並非該公司的代表人,這一份合約是否生效?又應該由誰來負擔合約的權利義務?
簽署合約是否經該公司授權而定:
經該公司授權:
實際上對該份合約應為負責人,故應於合約中更改其頭銜為負責人(或授權簽署人),
該份合約之權利義務則對於其公司產生效力,應由該公司承擔合約之權利義務
●未經授權:
實際上並無擔任負責人之權限,雖簽署該份合約,但如果沒有任何足以使交易相對人信賴之外觀,則該公司得拒絕負擔權利義務,而該合約之權利義務則應由簽署當事人負擔
若是故意欺騙交易對象而因此造成該公司之損害,除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外,尚可能觸犯刑法詐欺罪及背信罪。
《附註》
信賴外觀:
足以使交易相對人賴以信賴之外在條件,在本案中應指其所擔任之職務與合約約定之內容息息相關,例如:採購部門經理。
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背信罪:刑法第3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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