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8周計算?

↗️產假8周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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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 97年 4月 8日勞動三字第 0970066374號要旨~
依勞動基準法第 50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星期。
查上開規定旨在保護母性之健康,故分娩後之產假應一次連續請足,不得以個別勞動契約方式違反上開規定。
復依本會 79年 1月 25日台(79)勞動 3字第 01425號函釋~
勞動基準法第 50條所定之產假旨在保護母性之健康,該假期內如遇星期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無庸扣除。
勞資雙方約定若有優於前開規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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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18台勞動三字第000246號函
97.3.18勞動三字第0970063561號書函
96.11.27勞動三字第0960130990號函
(產前四週請產假亦屬適當,如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妊娠期間女性員工得於產前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
惟女性因個人體質不同,於分娩前請產假時,應至少保留4星期於產後,以免妨礙產後恢復。
並不以提出證明文件為申請之前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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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性平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
《白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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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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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星期是中間碰到假日均無庸扣除~
所謂無庸扣除就是不論其間遇到多少假日都不再扣除另外加計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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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後第57天開始就要回來上班。
……【其他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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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 96年 11月 15日勞動三字第 0960081276號要旨~
受僱者留職停薪期間,因無出勤義務,故除勞雇
雙方另有約定外,雇主可不給予產假。
惟受僱者於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後如仍在產假期間時,雇主仍應依法給予產假,但得扣除自分娩之日至復職前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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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 95年 10月 3日勞動三字第 0950067563號要旨~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星期,勞動基準法第 50條及兩性工作平等法(已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條分別定有明文。
女性勞工於契約終止日前生產,雇主仍應依前開規定給予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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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上述函釋~
產假應如何請?對女性工作者最有利?
前4得協商(分次)A/B情境。
保留後4(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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