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曠工3日定義

↗️連續曠工3日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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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年6月4日台(79)勞動2字第10794號~
曠工係指勞工於「應工作之日」不工作,亦未請假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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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127號判例
所謂繼續曠工,係指勞工實際應為工作之日無故繼續不到工者而言
《白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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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曠工三日,應為「實際應為工作之三日」繼續不到工,包括但不限於「應為工作之三日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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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以曆日之連續為要件,而係指工作日之連續曠工,惟工作日如有例假日及休息(或請假)日之間隔,仍屬繼續。
……【態樣1】
勞工於某工作日之下午曠工半日,次二日工作日亦曠工,再於次日工作日上午曠工半日,屬「繼續曠工三日」。
90年6月18日臺(90)勞資2字第001800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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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係指勞工無正當理由未於工作日出勤而言。
本案勞工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中午至十一月五日下午下班時皆未出勤,如勞工無其他正當理由致無法請假或無法出勤,其曠工事實已經發生,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得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終止。
……【態樣2】
雇主如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事先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
勞工即有在該休假日工作之義務,如勞工屆時未到工,除事先告知雇主或有正當理由外,得由勞資雙方約定,予以曠工處分。
76年9月30日台(76)勞動字第2575號函
79年1月25日台(79)勞動2字第011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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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雇主依法定程序並取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或「空班休息日」工作,而勞工屆時未到工,亦得類推適用前揭函釋意旨,
除事先告知雇主或有正當理由外,得由勞資雙方約定,予以曠工處分。
《白話》
「繼續曠工三日」定義為「繼續曠工」之日數為三日,而該三日性質不限於須三日工作日
所謂「繼續曠工三日」,係指「實際應為工作之日,繼續不到工三日」。
……【態樣3】
連續2天曠職(周四/五),中間間隔假日,星期一再曠職,算曠職3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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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曠職三天,指的是連續三天「應出勤而未出勤」。
例假日與休息日都不是應出勤的日子,所以前後工作日曠職可認定為連續。
……【口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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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請假手續不完備並不構成)。
2-繼續:
#請假日不計入
#不因中間阻隔而阻卻繼續性。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127號判決)
3-期間計算依照民法第1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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