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津貼X工資X管轄法院

↗️駐外津貼X工資X管轄法院
……【個案】
0受僱於總公司設於台北市內湖科學園區的A公司,被外派到印尼當台幹。
已符合勞基法規定的退休年齡,向公司申請退休,公司核定下來的退休金金額跟0自行計算的金額差了300多萬元。
*原來退休金基數時,並未算入派駐海外津貼。
檢視勞動契約,*發現有一個管轄法院條款,約定雙方若因勞動契約發生爭議,由印尼雅加達地方法院管轄。
……【爭點】
●1
海外津貼是工資?
●2
約定管轄法院有效?
……【參blog文章】
⛔1
駐外津貼是否屬工資性質?
⛔2
勞基法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競合
⛔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X運用
……【勞動事件法X訴訟管轄法院】
勞動事件法第5條規定:
「以勞工為原告之勞動事件,勞務提供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
勞動事件之審判管轄合意,違反前項規定者,勞工得不受拘束。」
●1
雙方勞動契約有約定,以印尼雅加達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條款,但A公司營業所所在地在我國境內,依前述法律規定,這個合意管轄違反《勞動事件法》第5條第1項規定,
因此0不受該條款拘束,向我國法院起訴,法院也會受理。
又因為A公司所在地在內湖,因此阿德可向有台北市內湖區民事訴訟第一審管轄權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起訴。
●2
不過若A公司認為多發了退休金給0,欲提起民事訴訟追討溢發的退休金,雙方勞動契約中關於管轄法院的約定仍然有效,因為勞動事件法第5條第2項規定是「勞工得不受拘束」,而非「無效」,若A公司逕行在台灣起訴的話,阿德可以抗辯應由印尼法院管轄。
……【相關法律】
勞動事件法第 6 條
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前項雇主為原告者,勞工得於為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將該訴訟事件移送於其所選定有管轄權之法院。但經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者,不得為之。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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