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工資計算方式X謀職假

↗️預告工資計算方式X謀職假
……
勞基法第16條~
工作三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應於10日前預告;
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應於20日前預告;
工作3年以上者應於30日前預告。
內政部75年7月3日(75)台內勞字第419200號公告: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同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期間預告勞工。
若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該預告期間工資可依平均工資標準計給。
勞工於預告期間請謀職假者,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勞工若未請謀職假,即應正常出勤,雇主應依實際出勤狀況正常給薪,惟無生加給薪資問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2字第0950105136號令:核釋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係指每「七日」中勞工得請假二日外出另謀工作;至於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一星期者,因仍在另一個「七日」之內,故依法勞工仍有請假二日外出謀職之權利,惟如剩餘日數只剩一日,則勞工只能再請一日謀職假。
……【問題】
資方要勞工馬上離職,謀職假工資如何計算?

勞基法第16條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謀職假不一定要提供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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