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得扣減勞工之全勤獎金X情境

↗️雇主不得扣減勞工之全勤獎金X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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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
謀職假、特別休假、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等,法令規定,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公傷病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生理假、安胎病假、產假、陪產假、產檢假、家庭照顧假及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係勞動契約暫時中止履行之狀態,受僱者依法免除該期間之出勤義務,雇主不須給付工資。
倘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項目有全勤獎金者,其育嬰留職停薪全月未出勤期間,不須給付全勤獎金。
但其留職停薪前後非足月提供勞務之期間,雇主仍應就受僱者出勤提供勞務之情形,依比例給付全勤獎金。
(勞動部104年5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878號令參照)。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勞工因遲到、早退、曠工、事假、普通傷病假、留職停薪而扣減全勤獎金及其他屬工資性質報酬者,其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
仍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7月26日臺(77)勞動字第14423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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