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營權變動X相關人事管理爭議

↗️公司經營權變動X相關人事管理爭議
……【個案】
公司產生了經營權糾紛,收到新任公司代表的指示不用到公司上班,員工於發薪日又沒有收到薪資。
勞工應認誰為雇主?又有何權利得以主張?
……【經營權的更迭方式】
●1
透過股權收購
(或委託書收購取得董事席次、運用假處分限制董監事職權行使等)。
●2
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2款~
「併購」
即指公司之合併、收購及分割。
●3
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3款
「合併」
指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參與之公司全部消滅,由新成立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
或參與之其中一公司存續,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並以存續或新設公司之股份、或其他公司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
●4
參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4款
「收購」
指公司依本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取得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財產,並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
類型又可區分為股權收購、資產收購。
●5
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5款
「股份轉換」
指公司讓與全部已發行股份予他公司,而由他公司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支付公司股東作為對價之行為。
●6
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5款
「分割」
指公司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將其得獨立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之營業讓與既存或新設之他公司,而由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支付予該公司或其股東作為對價之行為
……【經營權更迭期間,新舊經營權團隊各,訴訟救濟程序】
1、提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以限制董監事
(或獨立董事)職權行使。
2、提起確認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無效等訴訟,或撤銷董事會決議之訴。
3、提起確認股東會不存在/無效之訴,或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4、提起解任董事訴訟。
……【經營權更迭期間,勞工應認誰為雇主?
誰具人事管理權限?】
●1
依照契約,員工係與公司(即私法人)締結契約,並由代表人代公司簽章。
依法公司代表人即係事業經營之負責人。
●2
依勞動基準法,所謂雇主範疇,不僅指「事業經營之負責人」,尚包括「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款)。
是若經營權變動期間,基層員工尚可依循單位主管之命令繼續作業。
主管級以上勞工,除非新任經營權團隊取得經營權之情況顯有瑕疵外,考量新任經營權團隊業已公司代表人名義發佈指令,勞工基於善意信賴宜依其指示提供勞務。
●3
經營權更迭期間,勞工有何權利得以主張?
當企業發生任何併購類型,勞工是否均可依企業併購法第16條與第17條規定,主張不同意受新雇主或新經營團隊留用,而請求終止契約給付資遣費,此處答案是否定的喔!
上開條文適用主體為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
並參酌該條項立法理由「為儘速確定公司進行併購時勞動契約之移轉及勞工是否留用」,
可知當公司發生併購時,須涉及法人格之變動
(例如原雇主法人格消滅、統一編號變動等),方有上開企業併購法規定適用。
反之,
如僅發生公司內部股權結構改變,未涉及法人格的變動,
即勞資間契約關係並未移轉,勞工自難依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易字第105號判決)。
經營權更迭期間,如遇有雇主未依契約給付報酬,甚或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仍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暨第6款規定,向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資料來源~沈以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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