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故收走我的電腦X權益主張

↗️公司無故收走我的電腦X權益主張
…………【相關法律】
●1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第3條第2項明定秘密通訊自由保障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為限。
因此一旦公司事先宣示監看政策,
例如「禁止使用通訊軟體作私人聊天使用」、「不得將公司內部往來文件洩漏、轉寄、寄發、郵寄予非屬公司員工之第三人」等,員工已無從期待其通訊內容不被公司蒐集。
公司蒐集的行為原則上不會違法。
●2
公司可以明文規定會監控E-mail和電話,但不能未告知就進行監控,如果沒有事先講,公司就有可能構成妨礙通訊祕密。
⛔1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的妨害祕密罪要搭配另外一條規定一起讀: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
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依法律規定而為者。
二、
電信事業或郵政機關(構) 人員基於提供公共電信或郵政服務之目的,而依有關法令執行者。
三、
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刑法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1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2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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